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有关方针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内容部分节选)
--[16]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2004年2月10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今年,金融系统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二是抓紧修改《征信管理条例》和制定《信息披露条例》,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抓紧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