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五苓片等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暂停“五苓片”等三种药品(具体见附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各药品经营单位应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经营活动;相关企业应停止违法广告所涉药品在我市各媒体的广告发布,并按照要求,在原违法广告发布媒体的相应版面,以不小于违法广告大小版面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事发布两个工作日后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将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我局执法部门将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继续经营相关品种的单位,应责令立即停止并对其封存扣押,并进行抽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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