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整规办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意见》
整规办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局)、经贸委、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是
经济领域践行“八荣八耻”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基础
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深入贯彻《公民道德
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
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
教育,在
经济领域应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新风尚。
近些年来,为促进诚信
建设,净化市场环境,各地各级商务、宣传、
价格、海关、税务、
工商、质检、
食品药品、外汇、消协等部门结合
工作实际,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共铸诚信”、“
价格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
信用”、“质量诚信”、“诚信单位”等多种多样的诚信创建活动。这些诚信创建活动的宗旨都是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的理念,在全
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诚信创建活动的开展,对于推动职业道德
建设与遵纪守法
教育,扩大国内消费增长,改善投资贸易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
社会和谐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动“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紧密结合
社会主义荣辱观
教育,以树立诚信理念、形成诚信机制、规范
经济秩序、创造诚信环境为目的,以加强诚信宣传
教育为先导,以强化职业道德
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
政府部门的示范和
组织作用,依托行业
协会带动各类企业,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使“诚信兴商”的理念深入人心。
总体目标: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诚信意识和
信用水平明显提高。普遍建立以诚信守法经营为重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合同履约率、承诺兑现率和交易透明度明显提高,各种失信违约及违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商会、行业
协会、学会以及
经济鉴证类的
社会中介
组织,普遍建立起符合自身
工作特点的诚信自律机制,
服务公益、重视操守、依法执业的理念明显增强。三是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以权谋私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各级
政府机关的
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
二、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总体要求
总的要求是:诚信宣传
教育、“诚信兴商”创建活动和诚信制度
建设三者并举,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把握
工作重点,依靠群众和
社会力量,解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
一是要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社会危害较大的重点领域抓起。各地要结合实际,既做好全面部署,又要研究商业批发零售、
食品药品安全、医疗
服务、餐饮
服务、
价格秩序、外贸秩序和劳务工程承包秩序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行业、企业自律的新方法、新措施和新机制,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让人民群众确实看到“诚信兴商”活动的成效。
二是要将“诚信兴商”活动与其他诚信
建设活动融为一体。要紧密结合“百城万店无假货”、“共铸诚信”、“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
价格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
信用”、“质量诚信”、“购物放心一条街”、“诚信单位”等创建活动,以及由各地区、各部门
组织的其他诚信主题活动,共同搭建“诚信兴商”活动的统一平台。
三是要与促进
信用制度
建设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诚信兴商”创建活动要为
经济领域的
信用制度
建设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在开展思想道德
教育和各类实践活动的同时,积极推广建立
信用档案、实行
信用等级分类
管理、开展
信用状况公示、建立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各项
信用管理办法,使“诚信兴商”活动与
信用制度
建设互相促进。
四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参与。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评议
政府机关、行业和企业的诚信状况,逐步建立
社会联防机制。
三、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兴商”活动
(一)推进“诚信兴商”实践活动。
组织商会、行业
协会和企业在已开展的各类诚信
建设活动基础上,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如制定行规行约、签订诚信公约、创建文明窗口和
服务品牌、开展行业行风评议等,使“诚信兴商”成为
政府部门、消协
组织、行业
协会和企业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方整规办要在部门及商会、行业
协会有关诚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
组织开展“诚信兴商”示范县市、社区(街道)、示范行业及示范企业的创建
工作。
(二)推动行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从商会、行业
协会入手,
组织企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商会
协会要充分认识自身在
经济社会发展和
信用体系
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商会
协会行业
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制定行规行约,对会员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要帮助企业建立
信用风险
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
信用信息
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商会
协会等
社会中介
组织在诚信
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商会
协会的诚信
建设工作给予
指导、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诚信兴商”的宣传
教育。要通过
组织研讨班、培训班、参观考察、理论学习和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对企业员工的培训
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弘扬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文化,营造“诚信兴商”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
信用制度
建设。要通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以打击商业欺诈为重点,推动
信用制度
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记录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建立
信用档案和市场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者的“黑名单”,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预警监控和政务协同,实行失信警示和惩戒制度。要通过试点,规范行业
信用评价行为,建立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
管理制度,为加强
政府市场监管提供有效参考。
(五)开展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每年的9月份,结合“9.20公民道德宣传日”,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一活动标识,大力宣传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表彰“诚信兴商”示范县市、社区(街道)、行业和企业以及在
组织“诚信兴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发布行业诚信状况,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曝光,把“诚信兴商宣传月”办成诚信宣传
教育的重要品牌。
各级宣传、
价格、商务、卫生、海关、税务、
工商、质检、
食品药品、外汇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
工作实际,逐步树立
服务型
政府新形象。
政府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民主,尊重科学,符合法律,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履行行政职责要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对面向
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做到切实兑现,不打折扣,不拖延推诿;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符合民意,易于执行;认真解决以权谋私、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加强对“诚信兴商”活动的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诚信兴商”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各主办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统一领导活动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整规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诚信兴商”活动,并
组织开展有关交流研讨,推广成功经验,表彰在开展这项
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
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
教育,把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以及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方整规办要会同有关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本地区“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
工作计划,精心设计活动方案,认真探索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法,找准活动重点,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带动面上
工作,使“诚信兴商”活动切实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有关进展情况及建议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诚信兴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诚信兴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全国整规办网站7月3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