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立法提案的建议

  丁韶年
  本文由"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经费资助"
  会议主持人、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感谢主持人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就有关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立法问题与各位进行研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问题包括两部分﹕ 一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二是电子商务信用的特殊性问题
  一、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
  党的十六大要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十届人大提出﹕"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努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
  2003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同志主持召开新一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就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表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要求"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诚实守信的教育,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吴仪副总理明确要求"争取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能够建立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目前全国整规办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大问题进行课题研究。国家各有关部委和各地方政府正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包括呼吁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工作。因此,从大的社会环境来看,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已是必然。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包括电子商务信用管理问题
  二、电子商务信用的特殊性问题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迅猛发展,虽然发展的初期有时势造英雄的问题,有好大喜功的问题,有泡沫的问题,从客观上看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推动作用功不可灭。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的前期驱动力不是完全的市场拉动,而是人为的主观推动,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后劲和规范管理势在必然,其中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尤其突出。
  电子商务涉及到各行业、各领域和社会各界,没有规范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没有电子商务信用立法,必然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从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交易双方无需见面、是实时的、无地域限制的,这无地域、不见面、实时的交易对双方的所承担的风险比传统的交易方式要大,其中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是和核心和关键。从电子商务的流程看﹕信息、交易、付款、物流等每个环节存在信用风险。从交易对象看有政府、企业和个人,每个交易对象也都有信用风险存在。网上欺诈、兴骗等违法现象的出现是突出的表现。
  目前,我国的电子签章、网上支付、交易规范等方面仍旧处于法律的相对真空地带,直接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电子政务的展开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此,我们呼吁以本次北京科博会及电子商务大会组织的这次电子商务企业的立法建议提案活动为契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提升,为中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注﹕本文系2003年8月11日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组委会"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系列建议提案"会议的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