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体系构建——国外实践

  企业信用体系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企业信用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实际上是市场销售发展到信用销售阶段时所必须的一种社会机制,它保证了一国的市场交易从原始的物物交易、现金交易向货款分离,即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数量的信用,债务人承诺在在一定期限内偿还的信用交易方式的成功转变。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创造出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促使一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国际化,维护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良性运转的市场经济秩序。
  从组成要素来看,企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作至少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第三是政府或民间机构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
  这三方面因素既具有先行和后续关系同时又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章的建立是信用体系培育的必要条件(这一先后顺序是对尚未建立起信用管理体系的国家而言的,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催生法律”的过程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意味着对旧有的处于条块分割、隐秘状态的企业信用资料、信息的重整和公开,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和企业机密,对这些既得利益加以甄别并分别给予市场化的补偿或人为的剥夺与对企业机密进行界定和保护就成为法律所需完成的工作。必须指出的是,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呼唤,因此其自身的运作就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不应当是企业信用程度高低的评判者,而应当是游戏规则的制定和维护者。例如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严重拖欠货款,工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但这是行政法律权力,不是市场经济的方法。市场的方法就是一旦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该企业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在市场存在的意义――其它所有企业都不会再和它做生意。
  第二,征信企业的产生和运营是企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环节。征信企业是依据法律规定无偿或有偿获得征信资料,加以统计、整理,最终形成企业信用报告并通过有偿提供给使用者获得回报的企业,“中立”和“高效”是征信企业的基本特性,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征信企业当属美国的邓白氏集团(Dun & Bradstreet Corp.)。
  第三,法律法规的建设是一个历史概念,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和实际效果的反映而不断修改完善,征信企业运营情况、所遇到的问题通过有关政府和民间机构反馈到立法机构就有助于相关法律的健全。

  (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
  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获得广泛发展,在于它具有融通资金、促使货畅其流的功能,发挥着调剂资金余缺和节约费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扩大投资总量和增加消费总效用,并且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政府还能够借助它调控宏观经济的运行。但是,伴随信用的发展,客观上又产生了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信用活动中客观存在着的风险,指信用活动中因一方不守约而造成对方受损的风险。信用风险客观上又同信用关系是否规范、信用秩序是否正常密切相关。信用活动规范有序,信用风险就小;反之则大。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信用高度发达的经济信用关系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信用关系是否规范,信用活动是否有序,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就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因此以相关立法为基础的国家信用体系功能的完善,是现代市场竞争规则的根本保障。
  1、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高度发达的信用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已经离不开发达的信用网络。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依托于现代信用网络,信用是否有序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能否顺利运行也就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信用无序化,必将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严重时还将会导致整个社会信用链条的断裂,从而使社会经济生活一时陷于瘫痪。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可以使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的守信记录、可信赖程度通过征信企业的经营运作以较为便捷的方式获得,从而使使隐性信息公开化,这就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2、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可以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减少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企业为降低信用交易的风险需要支出相应费用,诸如寻求可靠的信用伙伴、通过谈判力争签订风险最小化的合约、对违约的防范处理等,这些活动均要发生一定的费用,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企业将不得不放弃与一些不熟悉的客户进行交易,由此产生了机会成本。在拥有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的环境下,企业进行信用活动的交易费用(出资获得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报告)将大大降低,而且征信公司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几乎可以满足企业所有的交易需要,因此出于风险考虑而造成的机会成本问题也可以被妥善解决。对整个社会而言,信用关系得以不断扩展,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得以提高。反之,若是信用活动失序,不仅会因交易费用大大增加而降低经济活动效率,而且可能由于信用的中断而严重妨害经济效率。
  3、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信用有序化又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这是因为政府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最终都需要落实在企业在微观层面的投资经营活动上,如果信用制度健全,信用活动规范有序,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就可以迅速的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得到反映,则宏观目标也就易于实现;反之则必然会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这一问题在国民经济不景气,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拉动有效需求时最为明显。以我国政府当前宏观调控经济的情况为例,虽然近两年来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微观已采取了较为积极的货币政策,连续7次降低银行利率,特别对中小企业信贷作出专门安排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等,但是银行却存在着“惜贷”倾向,这不能不影响到政府扩大需求政策目标的实现。但银行“惜贷”原因无外乎是担心贷出去以后收不回来。而这种放款容易收款难的情况,正是这些年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正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避免坏帐在“惜贷”自然也无可厚非。然而,银行的“惜贷”客观上又增大了政府当前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难度,由此可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对于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所具有的意义。
  
  美欧企业信用体系发展概况

  (一) 历史沿革及主要企业介绍
  美国是世界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最为健全、完善的国家,其信用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充分适应了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其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带有一些“美式”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色彩。
  世界著名的征信公司几乎都发祥于欧美。自19世纪中期开始,欧美主要国家的征信公司纷纷成立。1830年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首创于英国伦敦。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首家征信公司分别创立于1837、1857、1860和1893年。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经济大危机的暴发,企业交易失信问题严重恶化促进了征信行业的长足发展。到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间,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纷纷出台,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而使得信用管理行业获得了一个良好、规范的外部发展环境。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经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企业数据库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进入90年代后,西方大型征信公司开始在服务功能上进行转变,即从主要经营信息产品到主要提供信用管理顾问服务,其数据处理在快速组合方面愈加完善,并取得了在本国信息服务业市场竞争中的压倒性优势。
  国际著名的邓白氏集团是历史最悠久的企业资信调查类的信用管理公司之一,就其规模而言,堪称全球企业征信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巨人。邓白氏公司始建于1841年7月,其总部设在美国新泽西州的小城Murray Hill。邓白氏公司经过150多年的发展,截至1997年底,已经发展成为年产值约50多亿美元的全球性征信公司。邓白氏公司的全球员工总数在8万人左右,在世界各地拥有375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1997年邓白氏集团进行了改组,将其旗下原有的15家公司进行剥离,目前只剩下邓白氏公司和穆迪公司。经过改组以后的邓白氏公司仍然在全球40多个国家拥有130个直属办事机构。它在全球范围内向客户提供多达12种信息产品、11种征信服务、各种信用管理用途的软件。1998年改组后的邓白氏集团公司年产值约为21亿美元。
  邓白氏公司的企业征信数据库拥有全球企业档案6200多万份,其中包括20万家中国企业的资信档案,而且所有档案信息均为动态信息,每日资料更新近一百万次。该公司建立的邓白氏企业编码(DUN Number)是为国际标准组织所接受的一种企业编码,它象美国工业分类编码(SIC)、北美工业编码(NAICS)一样在国际上流行。
  作为邓白氏集团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格瑞顿公司(Graydon International Co.)是一家成立于1888年历史悠久的欧洲大型征信服务公司,它有能力提供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公司总部设在荷兰,主要分公司设在美国、英国和比利时。
  TCM国际信用管理集团公司(TCM Group International)成立于1970年,公司总部设在澳大利亚。TCM公司虽然历史较短却发展迅速,是行业中的后起之秀,目前已在全球拥有40多个分支机构。该公司之所以发展迅速得益于其独特的连锁经营方式。它可以提供企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商帐买卖、国际追帐等服务
纵观欧美各国企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其共同之处就是市场经济分的发展必然步入信用交易时代,信用交易发展的需求使得征信公司应运而生,而市场交易普遍失信、信用问题极度恶化时往往是该行业得以脱颖而出的契机。

  (二) 企业信用体系微观运作模式
  企业信用体系的具体微观运作主要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企业征信资料的收集、征信资料的管理和更新、形成企业信用报告并对外提供,而征信公司则是完成这一工作的主体。
  1、企业征信资料的收集
  对于征信公司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根据资料的来源可分为征信公司自己收集的信息、官方信息、公众媒体信息。资料来源不同其真实性和可靠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征信公司必须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甄别,最终决定是否使用和使用程度。
征信公司自行收集的信息既包括一般性的企业概况和通过法律允许的公开渠道有偿获取的企业贷款记录、抵押记录、诉讼记录、付款记录等,也包括征信调查员实地访谈所收集的财务状况等第一手的资料和主观的切身体会。这些信息构成了对企业信用评价的主体,但仍需要依据定量与定性、历史与展望相结合的原则来形成最终的结论,如美国商业银行可以以有偿形式提供其储户的一些动态的贷款记录信息和对一些大储户的调查报告,但这些信息往往覆盖面较窄且非全动态的。
  所谓“官方信息”主要是政府政策类信息,欧美政府一般不可能向社会提供企业详细情况的调查和分析,通常只能帮助征信公司形成一定的宏观或中观印象。
  从公众媒体获得的企业信息易带有媒体的主观偏见,它虽然比企业自己提供的介绍材料的公正性好一些,但往往不甚完整,而是就企业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且规模较大或具有特殊性等为公众所关注的企业信息较。对于这些信息必须在经过多年收集和积累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才可以放心使用。
  2、企业征信资料的管理与更新
  征信资料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的载体是征信数据库,征信数据库根据其经营方式可以分为信用管理自建自营的征信数据库政府出资建设的国家征信数据库。在欧美国家,前者是市场的主要形式,即各国资信数据库建设基本上都经历了“小规模数据库市场竞争-数据库兼并扩充-少数巨型数据库形成”的发展过程。
  此种发展模式有其鲜明的优缺点,优点是完全采用市场自行运作方式,因为既然信用交易是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征信资料的管理和经营天生就应当是市场化的运作,具体表现在:1、无需政府巨额投资,避免了投资经营失败而给国家造成损失;2、数据库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追求,会更加注重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并据此按照市场规律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适销对路的征信产品,而不会盲目地建设数据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3、征信公司得以生存的前提就是必须秉承中立和高效的原则,而作为不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政府机构难以确保“中立”原则的贯彻,且拖踏的“官僚做风”亦阻碍了“高效”原则的实现。其缺点在于对一些企业和市场规模较小的国家来说,最初的市场竞争可能会造成数据库重复建设;而对一些后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对信用管理体系的迫切需要将会与市场竞争演进的缓慢过程产生矛盾。
  征信公司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来的散乱混杂的企业资信资料,按照科学方法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判断、编撰等加工处理,为最终信用报告的完成作好准备。按照欧美大型征信公司信用报告的编撰要求,其所拥有的企业信用相关资料信息必需达到相当的详细、完整和规范程度,也正是因为这一问题而造成邓白氏公司庞大数据库中只有20万家中国企业的征信资料,与我国1000万多家企业注册数量相去甚远。征信资料的及时更新也是征信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的重要因素,如发达国家的企业财务报表一般是3个月更新一次。这一工作将耗费征信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如邓白氏公司在全球拥有37个数据库建设基地,共有3000多名员工从事其“世界数据库(World Base)”的资料加工整理工作。
  与字面含义有所不同,欧美大多目前运行较为成功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数据库,而是“真实”数据库与“虚拟”数据库的结合体,即在保持一定数量、规模的资料储存的基础上,凭借资信公司快速、高效的资料收集、组合和分析能力来应付日常的所需。这是因为从实际运营角度讲,根据所谓的“二八定律”,对20%资料的使用要占到使用频率的80%,因而征信公司保存全部可能所需的资料资料既是不必要,也是不经济的――库存的同一家企业的资信报告应至少能出售给三家以上的客户才能够盈利。因此只要有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征信公司可以获得稳定可靠的资料来源,且所涉及市场通讯技术发达便捷,征信公司的数据管理重心就转到提高自己的征信资料的快速组合处理能力上来,即至少要保证其资料组合处理速度能够达到国际信用管理行业客户平均期望期限的要求。这种依托高效率的资料组合、分析能力而运作的数据库实际上是一个无形数据库,能够大大降低了数据库实体的建设管理成本,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流动成本。而且对征信公司来说,过度的依赖无形数据库也必然会增加了征信公司的经营风险,毕竟其正常运作必需以非常稳定、高效的资料源和高素质员工队伍为前提保障。所以征信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必需寻求一种最佳的基础数据库容量设计,用于储存有较高重复使用率的企业征信资料。
  3、形成企业征信报告并对外提供
  欧美征信公司在征信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来编撰征信报告,征信报告考察的重点是企业付款的能力和付款的意愿。通过综合分析邓白氏公司和格瑞顿的信用报告样本,发现其信用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编码、地址、电话、注册资金及到位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历史沿革等;
  2、 人员情况,包括高级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董事、总经理、关键部门主管)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学历、履历、本行业从业时间、诉讼记录财产状况等;雇员人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占比重等;
  3、 关联公司情况,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盈利情况等;
  4、 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和专利等;
  5、 质量认证,是否通过ISO质量认证体系;
  6、 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主要供货商的名称、集中程度和原料地理来源;主要客户、集中度、产品销售的地理方向;
  7、 付款记录,主要供货商提供的公司一年以内的付款情况,包括付款方式、所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拖欠付款情况及供货商对其评语;
  8、 银行往来情况,包括主要的往来银行名称、地址、电话、贷款额度、欠息欠贷记录及银行对其信用评语;
  9、 法院记录,包括原、被告名称、受理法院、纠纷事由、标的价值、卷宗编号等;
  10、资产抵押未偿付资金情况,包括抵押资产、抵押日期、估价、受抵押方等;
  11、征信公司商帐催收数据库关于该企业的记录;
  12、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比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债权人权益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销售毛利率、投资报酬率和权益资本报酬率等;
  13、现场调查记录,信用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所获得的信用资料、调查问题及回答情况(包括拒绝回答的情况),并加以评述。
征信报告完成之后就会进入资信公司的数据库中,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征信报告的对外提供,世界各地的客户均可以通过数据库的联机服务从网络上获得所需信息。比如客户通过有关的软件可以一次下载2000个企业的基本记录。另外还可以通过联机服务从网上订购征信公司的信用产品。邓白氏公司的全球市场分析服务甚至可以为使用者划出潜在客户群,向其提供最佳潜在客户名单,有助于使用者拓宽客户和市场。

  (三) 法律规范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就是信用管理的有关资料可以为征信公司合理、合法地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这一观点已通过信用体系的实际运作而在欧美诸国达成了共识。可以说完整、规范的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信用管理行业和企业信用体系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但欧美各国赋予公众充分知情权的社会习俗和“市场催生法律”的信用体系发展历史,造成征信公司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征信资料权利已经为社会各界所公认,拥有征信资料的相关部门可以或必须向征信公司有偿或无偿的提供资料信息也已几乎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因此在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实际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征信公司获得有关信用信息权利的规定,征信公司只是作为社会的普通一员而享有获得有关信息的知情权利,比如征信公司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从美国财政部门得到企业财务报表和个人工资报表的简单资料,其取得资料的权利是依据“美国信息自由法(FOIA)”,因为根据该法的规定,美国政府的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对公众开放,但该法中并没有关于征信公司的特别规定。基于这一原因,欧美各国直接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往往更加关注的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即受到资信调查的企业,特别是自然人的私有权利(重点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下面首先以美国为例介绍其具体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内容,再简要地比较欧洲国家与之不同法律规定。 1、美国信用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的信用交易最早可追溯到1830年,但直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信用交易才迎来了真正的大发展。伴随着信用交易数量的迅猛增加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不断壮大成熟,在征信资料的取得和信用报告的提供等方面都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争议,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所谓“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鉴于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间,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案陆续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
  从数量上讲,美国信用管理相关立法共有17项,但其中一项名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已在20世纪80年代被废止,目前仍然有效的信用相关立法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 Act)、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结帐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借法(Truth in Lending 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借计卡揭露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电子资金转帐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管理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房屋抵押揭露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强制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和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
  上述16项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从事信用交易的消费者,其绝大多数的笔墨均是围绕如何为普通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开、不受商家蒙蔽、隐私权受到保护的信用交易环境,比如《诚实租借法》要求一切信用交易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消费者可以充分认识信用条款的内容及对自身的影响;《公平信用报告法》则详细地消费者对涉及其自身的信用报告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对征信公司对资信报告的传播作出了严格规定;而《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甚至细致地规定“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追帐机构不得向债务人打催帐电话”,而在这16项法案中并无明确针对征信行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的业务的法律法规。
  2、欧洲信用交易相关法规的特点
  西欧发达国家均分别制定有信用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欧洲地区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体现,欧盟也制定了在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相关法规,包括被称为“欧洲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欧盟数据保护法》等。与美国制定信用交易相关法律的初衷相同,欧洲的这些法规也是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私人权利。但欧洲相关法规也有明显有别于美国法律的特点,即其信用相关法律力图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赋予征信公司获得征信数据的权利,比如在美国,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完全有权利拒绝对外向征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英国、意大利这样的西欧国家,无论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其财务数据均必须对外公开:英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公开,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须在10个月内公开。
  欧美在法律规范上存在的区别,从根本上讲是源自两地不同的历史演进、文化氛围和社会意识。美国整体的法律体系可以称为“私人法律”,它特别看重于对所谓“人权”的保护,而在欧洲,这种“人权”意识则相对较为淡漠,所以加大了对信用信息的公开力度。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此处所讲的“发展中国家”是指尚未建立起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国家,而并非完全以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来区分。
  发展中国家对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模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彻底放开服务业市场、适当调整法律规定、引入国际知名的征信公司,通过这些征信公司的运营使社会信用体系随之而建立起来,这一模式适用于愿意接受欧美信用体系或无力自行建设信用体系的国家,如波兰和墨西哥就是采用此种模式;二是自行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企业信用体系,适用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独立自主意识的国家。显然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是属于后一种类型,因此对于前一种模式这里不作讨论。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与欧美发达国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信用体系萌生的内因不同,如上所述,欧美国家是市场主导型,市场的需求自发地孕育了企业信用体系,而政府在体系形成过程中几乎未作任何管理和引导,只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法律,时至今日,政府的工作仅限于对法律条文进行技术性解释。而在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发挥着极为的重要作用,是一种人为的通过外界因素使之加速完成的政府干预型建设模式。
  实际上,发展中国要想取得经济发展水平的飞跃,建立起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就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另一个就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前者可以解决经济发展所必然引发的“优胜劣汰”中的“劣汰”问题,使国家无后顾之忧;而后者可以为“优胜”者提供加快发展的舞台,是促进国家经济持续加速发展的动力。这两个问题不妥善解决,一国经济就难以产生质的飞跃。从这一角度来看,发展中国通过动用政府行政力量来加速信用体系的进程是有其必要性和长处的,只是在具体运作中需要采取适宜的政府行政干预力度和方式,并且在信用体系建成后,政府因素应当完全撤出,毕竟信用交易活动是微观层面上的市场行为。

来源:经济学研究   作者 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