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

  【内容提要】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商业信用有其自身的特征和价值。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商业信用缺失在我国已经成为一大公害,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要从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强化法律商业信用的保障、加大失信者的成本、公开商业信用信息和完善监督、加强主体的内部自律等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商业信用制度。只有建立起健全的商业信用制度,才能使社会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商业信用信用权、信用制度、商业活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也正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国际潮流之中。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商业信用的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在世界经济的竞技场中,我国如想争得一席之地,不仅要大力发展高科技,而且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

  一、商业信用的特征及价值

  (一)商业信用的特征

  对于信用,可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我国学者从法律上对信用进行了分析并有不同的看法:(1)信用是在社会上对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页。)(2)信用应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注: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3)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注: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4)信用是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合理期待或信赖关系。(注:参见周汉华:《信用法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3期。)上述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对信用做了诠释。而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概括起来,商业信用有以下几个特征:(1)信用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单位。由于商业信用主体在享有信用权的同时要承担因失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应作为商业信用的主体看待。(2)商业信用的取得依赖于主体是否按期履行义务以及兑现承诺的能力反映。商业信用不是自然产生的,它必须通过长期的积极作为来体现。(3)商业活动主体因获得商业信用而取得相应的资信利益。

  信用权源于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注:参见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究其性质,信用权应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因为信用权的客体是因信用主体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而获得的利益,它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而仅以客观物质为载体。它是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的无形财产权,但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1)具有不可随意转让性。商业信用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它依赖于行为主体的按期兑现承诺所产生的一种资信能力,与特定的民事主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商业信用权不可脱离主体而转让。由于不同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的大小不同,因此,商业信用权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专有,而不能随意地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著作权、商标权有差异。但对企业法人来说,如果企业发生变更,则其商业信用权将连同企业的变化而转移至新的主体。(2)具有不稳定性。商业信用权不像著作权一经产生便被确定下来。由于商业信用权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而义务的兑现能力又随民事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经济实力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商业信用权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当民事主体经济状况良好,则其商业信用也较好;一旦经济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行债务,则其商业信用将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权。(3)具有相应的排他效力。商业信用权虽然没有明确地受到法律上的地域限制,但商业信用权涉及民事主体资信利益的保护,故商业信用权在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

  (二)商业信用的价值

  商业信用的价值,在于因商业信用而产生的商业信用权。民事主体如果拥有商业信用,即拥有了商业信用权。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规范化,商业信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商业信用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商业信用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权利人可依商业信用权的排他效力对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而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人均不得恶意损害民事主体的商业信用权;商业信用权人的利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向司法或行政机关申请救济。

  2.商业信用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资信利益。商业信用社会特定主体的肯定评价,它对树立民事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主体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获得诸如投资、贷款、赊购等方面的便捷条件,从而获得由此带来的资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