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所谓诚实
信用,是市场
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
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
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
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近
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
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了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从不同角度加以深入
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以致我国学者徐国栋在其《民法
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提出了“诚信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
基本原则”的论点。更有学者提出“确立诚实
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
基本原则。”
一、对我国诚实
信用原则
研究派别的简单
分类
相对于国外学者对诚实
信用原则的
研究而言,我国学者对诚实
信用原则的
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毕竟经过数十年的理论
研究,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也形成了一批极具价值的
研究成果。从
研究的主要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
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学派:
1、历史主义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为徐国栋先生。从其发表的三篇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诚实
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
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诚实
信用原则二题》)以及《民法
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有关诚信原则的论述来看,可以发现徐先生试图从诚信原则的起源和
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历史学分析来揭示诚信原则之应有内涵,并进而指出我国学界对诚信原则
研究的薄弱环节。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徐先生通过对古罗马“诚信”内涵的分析,得出了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裁判诚信之
分类,不能不说是对学界的一大贡献。在《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
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一文中徐先生对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统一的
社会契约论
基础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进而在《诚实
信用原则二题》一文中分析得出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二者可以统一于一般诚信中”的结论,在此
基础上其指出“我国诚信理论实际上是仅关于客观诚信的理论,主观诚信的
研究相当薄弱,因此出现了一些悖论。学者一方面强调诚信原则应贯彻于民法始终,另一方面,同样的学者又在物权法中排除诚信。”
2、实用主义学派。该学派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该学派的突出特点在于:其亦对诚信原则内涵、本质等加以
研究,但其主要着眼点在于揭示诚信原则的实际价值意义,即其实用性,并进而用以
指导法律实践。梁先生在其《诚实
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一文中便以诚信原则的
发展历程、本质为基点,详尽分析了诚信原则的功能,并进而阐述了其漏洞补充的价值意义和其适用的
限制。相关文章还有张成龙的《论诚实
信用原则作为
司法原则》,任凯等的《论诚实
信用原则在
经济审判中的适用》,等等。
3、扩张主义学派。有部分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之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私法之范畴。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关于此原则之适用,并有主张不限于私法,而并应及于公法、宪法”。王先林先生亦撰文《试论诚实
信用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近更有学者提出了“税法中的诚实
信用原则”的适用
问题。依该学派诸学者之观点,基于法的共通价值取向诚信原则理应适用于公法之领域,至少应适用于公私法之交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