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
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
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
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
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
安全。未经客户
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
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
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
信用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
授权管理,有效识别、
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
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法对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
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
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
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
信用卡业务,是指
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
银行卡提供的
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
银行基于对客户的
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
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
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
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
交易授权、
交易处理、
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
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
银行,是指经
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
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
管理相关责任的
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
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
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
信用卡业务
服务的法人
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
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
信用卡,并完成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