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资金结算的
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
管理、获取
交易授权、处理
交易信息、
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
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
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
信用卡收单业务
服务或为
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
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管理相关责任的
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
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
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
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
信用卡收单业务
服务的法人
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
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
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
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
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
服务的
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
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
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
服务的
信用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
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