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收单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
服务类别码等,留存真实完整的商户地址、受理终端安
装地点和使用范围、受理终端绑定通讯
方式和号码、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
交易检查
工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
信用卡
交易信息,为发卡
银行开展
信用卡
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提供准确的信息。
收单
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
交易明细信息,必须包括
交易对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识别编号,以便协助持卡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收单
银行应当确保特约商户按照联网通用原则受理
信用卡,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
管理要求的
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
信用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第七十九条 收单
银行应当建立特约商户
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
管理,严格控制
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
交易的检查要求。
第八十条
收单
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的风险进行综合
评估和分类
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银行卡受理终端装机地址和使用范围等重要信息的变
更情况,不断完善
交易监控机制。收单
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建立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重点核对其
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
议一致。
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
方式销售商品或
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
银行应当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
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第八十一条
收单
银行应当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
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
交易、整数金额
交易、
交易
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
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
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
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
银行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
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
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
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
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
银行卡风险信息
系统、与相关
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收单
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
营销和风险
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
服务和
授权、异常
交易监测、受理终端密钥
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十四条 收单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
管理机制,设立
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
银行应当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有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
端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
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
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件等有关信息录入
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
系统。
第八十五条
收单
银行应当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
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
银行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
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
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
端。
第八十六条 收单
银行应当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未超出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第八十七条 收单
银行应当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打印凭条上的
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转账
交易的转入卡号、预
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IC卡脱机
交易除外。
收单
银行和收单
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业务
系统只能存储用于
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
信用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信息。
第八十八条
收单
银行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
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
动受理终端和无卡
交易行为的
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数据
安全条款;其他条款。
第八十九条
收单
银行、收单业务
服务机构合作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
营销主体;收单业务
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无卡
交易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密条款;数据
安全条款等。
第九十条 收单
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
管理和密钥下载
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
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