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业务风险
管理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
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
管理规划,建立健全
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
授权管理和风险
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
商业银行可以基于自愿和保密原则,对
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不良行为的
营销人员、持卡人、特约商户、
服务机构等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加强在风险
管理方面的合作。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
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
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在业务
系统能够支持、分类操作合法合规、分类方法和数据测算
方式已经
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
机构审批同意等前提下,鼓励
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
信用卡
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
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
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
方式申领、使用
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
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以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第九十四条发卡
银行应当对
信用卡风险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相关准备金计提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发卡
银行应当加强
信用卡风险资产认定和核销
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并核销。
信用卡业务的呆账认定依据、认定范围、核销条件等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发卡
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发卡
银行应当根据
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使用计量模型辅助开展
信用卡业务风险
管理工作,制定模型开发、测试、验证、重检、调整、监测、维护、审计等相关
管理制度,明确计量模型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八条 发卡
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
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
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
信用卡
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单位卡实施单一客户授信集中风险
管理,定期集中计算单位卡授信和垫款额度总和,持续监测单位卡合同签约方在本行所有贷款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
况,并定期开展单位卡相关
交易真实性和用途适用性的检查
工作,防止出现以虚假
交易套取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
管理
第一百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法对
信用卡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
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
评估,并对
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实施现场检查和风险
评估的过程中,相关检查和
评估人员应当遵守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开办
信用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中国银监会报送
信用卡业务统计数据和
管理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
信用卡业务发展与
管理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按年编制《
信用卡业务年度
评估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年度
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
信用卡业务组织架构和高管人员配置总体情况;
(二)全年
信用卡业务基本经营情况分析;
(三)
信用卡业务总体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四)不同类型的
信用卡业务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
(五)
信用卡业务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
管理情况;
(六)
信用卡业务合规
管理和内控
管理情况;
(七)已外包的各项
信用卡业务经营
管理情况;
(八)投诉处理情况;
(九)下一年度
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十)监管
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全国性
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年度
评估报告》应当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报送
中国银监会(一式两份),抄送总行(公司)或外资法人
银行注册地
中国银监会派出
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授权开办部分或全部
信用卡业务的分支
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应当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参照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
中国银监会派出
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
信用卡业务重大
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报告制度,与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保持经常性沟通。出现重大
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后24小时内应当向
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
机构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
信用卡业务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有关规定组成检查
工作组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应当邀请相关
商业银行的
信用卡业务
管理和技术人员介绍其
信用卡业务总体框架、运营
管理模式、重要业务运营
系统和重要电子设备
管理要求等。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开办
信用卡业务的,
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
机构应当责令
商业银行立即停止开办的
信用卡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