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
信用卡业务的,
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
机构应当责令
商业银行限期改正。
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
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
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
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2次的,
由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立即暂停该
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
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中国银监
会及其派出
机构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
机构或相关专营
机构限制(或暂停)
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
(二)责令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
机构或相关专营
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
信用卡业务持卡人;
(三)责令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
机构或相关专营
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
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
(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
(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
(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相关分支
机构或相关营运中心整改后,应当向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
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
机构验收确认符合审慎经营规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
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由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督促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由
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
信用卡
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
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
银行业金融
机构开展
信用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开办相关业务且不符本办法规定的,半年内要调整完毕。
来源:银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