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规划(2)
2.区域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条块结合整体推进
长三角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分别掌握了本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打破地区信息垄断,推动区域内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有条件、分步骤地向社会公开共享,是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不仅需要区域内各级政府块面上的通力合作,而且有赖于政府条线管理部门如金融、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知识产权、海关、司法等单位的密切协作和配合支持,条块结合、整体推进,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
3.区域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建立趋同信用制度和统一标准体系
长三角地区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信用立法上逐步建立了一些适应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对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服务和保障作用。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已有信用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共建长三角地区趋同的信用制度框架体系,将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由行政推动向依法推动转变。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标准体系,保障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入开展,提高信用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4.区域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
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动建设的初期阶段,必须始终坚持政府引导,避免在法制和市场环境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盲目推进。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长三角信用信息资源,统一思想和行动,缩短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周期。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地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加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推动信用服务机构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自律成长。
二、面临形势的基本判断(2010-2020)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全球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机会。尽管国际金融危机对长三角区域发展和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向好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等一系列刺激经济政策措施的适时推出,仍然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带来了发展机遇。
(一)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是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发展的必由之路
长三角是我国区域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区位优势明显,经济条件优越,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最早。在长三角地区打破行政界限,探索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律,必然会为未来在更大范围内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积累丰富的经验,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有利于综合利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打造“信用长三角”品牌,拓宽和深化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合作;有利于打破地方行政地域限制,完善区域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建立统一的区域信用服务市场。
(二)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适应区域经济和贸易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长三角已经进入信用经济发展的加速期。长三角区域经济和贸易一体化发展将加快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电子商务和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由实物经济逐步向信用经济转变,交易手段逐步由传统支付方式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转变,信用交易规模将逐年扩大。未来5-10年内,长三角区域信用交易总规模预计将放大3-5倍,信用交易比重将有望增至50-60%。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合作与发展已经成为长三角发展区域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推动形成“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区域社会诚信发展氛围。
(三)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顺应区域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的迫切需要
长三角区域金融业和航运业是我国资源集聚程度最高、市场规模最大、机构种类最齐、创新能力最强、对外联系最密的区域之一,信用潜在需求巨大。国务院对以上海为龙头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有利于不断优化区域金融和航运发展的生态环境,加快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区域经济发展结构,不断提升金融业和航运业在长三角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满足长三角区域金融业和航运业在扩大信用交易规模、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方面的需求,促进金融和航运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四)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是不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推手
随着长三角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日渐深入,“信用长三角”已经日渐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信用标签和名片。打破行政界限,在更高的层面推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合作与发展,有利于为长三角地区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在重点领域协同发展和取长补短,有利于整合和优化配置区域的人、财、物、信息、智力等各类资源,有利于区域内每一个市场主体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区域社会诚信发展环境,以及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的竞争力和软实力。
三、总体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服务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方向,长三角两省一市要联合安徽省坚持联动、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着力完善区域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合作,着力规范区域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着力营造区域社会诚信发展环境,把铸就“信用长三角”品牌、趋同信用政策法规、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作为突破口,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率先建设成为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为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品牌共铸
以树立“信用长三角”品牌为共同价值取向,提升长三角区域国际竞争力为共同目标,坚持联动、互惠、共赢的原则,建立完善区域政府信用主管部门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凝聚力量、相互借鉴、形成合力,持续推进“信用长三角”品牌建设。
2.规制共建
以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为核心,充分发挥区域各级政府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共同研究制定内容大体趋同、精神基本一致,符合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信用制度,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
3.监管共为
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和市场等手段,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行政、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长三角区域各级政府部门在信用监管方面的合作,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营造“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社会诚信发展环境。
4.市场共育
建立统一的长三角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加大扶持信用服务行业的力度,培植和壮大本土民族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在长三角设立地区总部,形成较为完备的信用服务链条。统一区域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合作和开展业务。
5.信息共享
基于组织机构代码和个人身份证号,整合区域信用信息资源,实现区域内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的互联互通,推动长三角区域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与共享,促进区域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降低信用信息流通成本,提高信用信息利用效率。
四、中长期发展总体目标
1.2010年-2015年是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全面展开和攻坚阶段。到2015年,“信用长三角”发展成为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先行区,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取得全面进步。长三角区域联动、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基本建立,信用制度框架体系逐步形成,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合作逐步深化,信用服务市场发展逐步规范,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范围逐步扩大,社会诚信意识逐步提升,与国内外其他区域的合作机制逐步建立。
2.2016年-2020年是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全面深化和完善阶段。到2020年,“信用长三角”发展成为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国际知名、国内著名的区域合作品牌,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取得明显成效。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一体化发展,信用制度框架体系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完善,重点领域信用合作成效明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充分,诚信文化浓厚,社会诚信环境优良,与国内外其他区域的合作不断深化。
五、主要任务
(一)合力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共同建立区域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加快区域信用监管一体化进程,按照“奖惩有度、立信为主”的原则,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经济和市场等手段,建立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联动机制,营造“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社会诚信发展环境。
1.合力加强区域信用监管制度的联动融合
推动信用政策法规趋同和信用数据标准统一。加强区域信用奖惩联动监管,建立包括案件受理、诉讼判决和裁定、案件执行、仲裁裁决、行政执法等在内的信用记录共享及查询机制,营造区域信用监管无障碍环境,共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促进各地政府部门信用监管制度的联动融合和信用监管活动的交流互动,逐步在本地信用监管制度中融入有关区域信用奖惩联动的内容,为切实实现“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提供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
2.共同建立区域守信受益的信用激励制度
规范区域诚信评优评比活动,推动建立统一的诚信企业和个人评优评比制度。对于诚信企业和个人,给予统一的物质与精神奖励,逐步建立诚信企业在信贷、纳税、缴费、行政奖励、资金扶持、政策优惠、评优评比等方面的守信受益制度,以及诚信个人在职称评审、优秀及先进称号评定、职务晋升、奖金发放、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用、人才引进、户籍政策等方面的激励措施。
3.共同建立区域失信受制的信用惩戒制度
建立完善区域失信惩戒联动制度,推动形成区域失信惩戒联动专项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失信企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有条件、分步骤地逐步形成包括限制企业信贷规模、将失信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人信用挂钩、取消政策优惠、剥夺荣誉称号,以及限制人才引进、户籍迁移、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用、个人申领及使用信用卡、个人房贷、车贷及消费贷、社会救济等在内的惩戒措施。
(二)合力拓展信用合作范围,共同深化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合作
围绕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协调区域其他重点合作专题,不断拓展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合作范围。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等关键环节,共同深化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合作。
1.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合作
加强区域政府诚信表率作用。共同发挥政府诚信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维护和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强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和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信用制度建设,保持政策法规的稳定持续,推动政府政务公开和阳光行政,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提高政府处置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公关能力,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率双降低。
加强重点部门信用体系合作。推动招投标、工程建设、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人才交流、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旅游、会展等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合作,加强工商、税务、公安、质量技监、建设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和联动,建立统一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
2.加强经贸和商业领域信用体系合作
共同推动经贸行业企业。加强区域内外贸企业的宏观指导,引导、支持企业强化内部,提高企业防范商业信用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指导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鼓励企业在融资和交易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展示信用状况,通过应用信用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融资能力。
加强区域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合作。引导区域电子商务企业健全客户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和比对。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实名交叉认证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建立完善产品质量、物流配送和电子支付等方面的信用服务和保障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体系的互动发展。
3.加强金融和航运领域信用体系合作
共同推动区域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合作。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长三角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金融资源良性互动,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推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和外汇管理在内的金融行业数据库系统与地方公共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对接和共享。充分发挥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对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服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积极作用。建立区域性信用评级交流与合作机制,探索区域信用评级市场的联评互认,推动区域信用评级市场一体化发展。
共同推动区域航运领域信用体系合作。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全国性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优势,加大金融机构对长三角创新开展船舶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航运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区域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现代物流等高端航运物流服务业发展,重视航空服务业发展;引导、培育区域航运物流服务市场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支持在船舶交易鉴证、船舶拍卖、资产评估以及陆运、空运等服务中应用信用服务;重点支持区域航运物流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4.加强中介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合作
建立健全长三角中介服务行业制度,重点加强鉴证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咨询类、交易类、公证仲裁类和行业组织八大类机构力度。建立完善区域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大力倡导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在接受中介服务时,主动查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职业信用状况如实记录,并将职业信用记录作为中介服务行业评优表彰以及政府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合力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共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有序发展
建立区域统一的信用服务市场,深化区域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工作,共同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推动区域信用行业组织的合作。通过股权合作和兼并重组,在区域内逐步形成几家公信力高、专业性强、跨区经营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形成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合作共赢的行业发展态势。
1.共同规范促进区域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联合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实现信用服务市场的融合发展。深化长三角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工作,从事后备案互认逐步过渡到事前备案互认,简化备案互认流程,实现“一处备案、区域共认”的备案互认机制。在机构备案互认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信用服务的互认以及信用服务专业从业人员的资质互认,实现区域信用信息查询无障碍,信用服务使用无障碍,以及专业从业人才流动无障碍。
联合示范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倡导长三角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不断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范围。推动区域内相关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资质认定、资金扶持、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国债资金项目、政府贴息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嵌入使用信用产品的制度性安排,示范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作为政府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依据。
2.联合建立区域信用行业组织合作机制
推动区域信用行业组织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区域信用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行业组织层面上的长效合作机制。鼓励和推动区域信用行业组织围绕社会普遍关注,以及信用服务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信用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解决方案以及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建议。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研究和汲取国内外其他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
统一信用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信用行业组织在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上的合作,形成统一的长三角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建立统一的信用服务争议投诉处理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产品格式。定期组织开展系列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宣贯活动,加强长三角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统一服务流程,提高信用服务水平。
3.合力提高信用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水平
合力培育和扶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合作共赢的信用服务机构群体。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积极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信用服务产业链,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通过股权合作和兼并重组,在区域内逐步形成几家公信力高、专业性强、跨区经营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合力推动区域信用服务专业化发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细化信用服务市场,满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商品市场、期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努力向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吸收和借鉴国外征信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积极引进和创新开发适用于国内信用服务市场的信用产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在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贷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合力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共同推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共同加强区域内信用信息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动与其他区域信用信息公共基础数据库的互联对接。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为重点,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推动长三角地区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组织、公用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与“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对接共享。
1.联合推动区域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互联对接
合力加强区域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互联对接。重点加强地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合作,推动政府部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行业组织诚信自律和行业管理数据库、公用事业单位客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商务(BtoB、BtoC)第三方交易数据平台等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联动共享。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形成区域全行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对接。
2.合力加强区域信用信息共享
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是“信用长三角”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长三角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应在“合作、共赢”的原则指导下,在中央部委、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之间,探索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明确、交换有序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基于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个人身份证号,有效整合区域信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按照政府主导、联建共享的原则,强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依法公开和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为重点,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区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长效机制,将数据共享工作与政务公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将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扩大到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区、县,不断扩大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3.共同加强“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的优化升级,提升平台的公共服务水平,在界面设计、功能开发、查询方式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充分发挥“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作为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公共基础平台的优势,加快实现区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在线实时共享和比对,主动积极地与京津冀、珠三角、东三省等区域,以及国家相关部委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专业基础数据库系统,建立完善交换共享机制。
(五)合力加强“信用长三角”品牌宣传,共同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努力将“信用长三角”打造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宣传的重要名片,不断扩大“信用长三角”品牌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力,共同营造和维护区域社会诚信发展环境,共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加强信用领域的基础性研究,加大诚信文化建设力度,营造
“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区域社会诚信氛围。
1.联合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
联合组织开展区域“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依托“信用长三角”高层研讨会,定期召集区域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商业组织以及国际国内信用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开展研讨,交流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经验教训,共同研究解决区域社会信用体系遇到的重大问题。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对于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事件以及诚信企业和个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
2.联合组织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工作
联合建立长三角区域信用专业人才梯度培养体系,广泛开展针对公务员、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在内的,包括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多层次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引进海外高级人才。鼓励长三角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专业,培养信用理论研究型人才。加强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加诚信为主题的德育教育内容。组织编写统一的信用知识读本和信用培训教材,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信用培训。
3.共同组建区域信用专家委员会
在分别建立本地信用专家库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各具代表性的专家组建长三角区域信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区域信用主管部门资助,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共同对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出谋划策。专家委员会承接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研究课题,开展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前瞻性研究,对于一些合作过程中发现和产生的重大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承担宣传“信用长三角”的工作,在一些国际国内的重要场合作为“信用长三角”的代言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组织推进机制
在长三角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完善信用专题组合作机制,加强长三角两省一市与安徽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区域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协调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信用主管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能力,创新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狠抓督查落实,将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切实保证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织各级信用主管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纲要》
长三角两省一市与安徽省要高度重视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合作与发展,切实加强本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区域各级信用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纲要》的原则和精神,分别制定符合本《规划纲要》要求、适应本地发展特点的本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计划以及工作要点,在建设完善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与相邻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和深化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发挥信用制度及法规框架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长三角两省一市与安徽省要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部署,参照信用制度建设的国际惯例,立足长三角实际,围绕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信用产品应用、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三个重点环节,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信用制度框架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服务经济发展、政策法规趋同、数据标准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
(四)加大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长三角两省一市与安徽省要研究制定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推动设立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长三角区域信用服务行业的兼并重组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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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两大平台: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②]三大主体: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
[③]五大体系: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文化体系、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区域信用联动体系
[④]十大任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有序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地方信用探索和实践,提升区域信用水平;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开展信用标准化研究,提高信息共享和应用效率;开展信用基准评价,防范区域信用风险;实施“金诚”工程,夯实信用信息化基础;建设“信用长三角”,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开展信用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信用建设国际化水平;加强信用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研究交流;创新实施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