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的思路和对策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把这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产生预期效果的基础是信用,信用产品是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特效商品。我国要建立的正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维系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有基础性作用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能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指一个国家已经成为征信国家,建立了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以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为主体,以健全的国家对信用市场的监管和有效的惩戒机制为保障,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和社会环境。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期,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第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信用为本。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更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很多人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上,认为信用是信用文化,只能靠思想教育,信用仅仅是衡量一个人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和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还带有明显的传统色彩。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支撑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催生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信用态度催生出信用交易的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和道德标准,还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根本上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固基石。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后,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消费行为与自己的信用资格关联度越来越大。企业和个人可以快速获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的资信背景调查报告。信用服务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使之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从而促进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随着加入WTO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超过8000亿美元,已成为位居世界第五位的贸易大国。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连续11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连续2年位居世界首位,已有45家外资企业在中国落户,世界500强中80%以上的企业加快向中国转移。在“引进来”的同时,我国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加入WTO两年多来,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通过清理、修订和新颁布与涉外经济、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统一、透明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全面清理、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想方设法为建立开放型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对外开放中,当前受到制约和影响最大的是信用关系紊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的不按合同履约,有的侵权盗版,有的冒用商标和企业名称,有的商业欺诈,有的不讲商业道德窃取商业机密,有的在国际市场上互相拆台自相残杀。这些问题是一些外商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最大意见,也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遇到的难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正常发展,甚至影响到国家信誉和形象。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难以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也难以在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就会自己被自己打败而自食其果。扩大对外开放,必须遵循国外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改善投资和经商环境。只有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旧体制虽然已无法发挥主导作用,但又经常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新的体制框架虽然已经确立,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又存在许多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市场规范不完备,市场规则处于新建和修正过程中,市场主体有个适应的过程;二是控制手段失当,各种经济调控手段之间需要一个协调、磨合和完善的过程,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之间的配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市场传导机制发生偏差;三是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认识和适应有个过程,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背离市场经济的要求,既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又没有足够的力量打击侵犯自己权益的违法者。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对此起到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比较普遍,建筑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滋长蔓延,非法经营问题突出,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在不少地方存在,等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究其原因,一个根本问题是社会信用缺失,失信者得不到严惩,风险成本很小而获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励,依法经营反而无利可图。这势必造成违规者多而法不责众,更使人们对无信获利行为趋之若鹜,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愈演愈烈。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真正形成全社会的奖优惩劣机制,有效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付出代价,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事事守信,路路畅通”的社会氛围,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长治久安。
第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采用市场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全社会约束机制的必然选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部门或单位来进行。如所谓“进了国企的门,就是国企的人”,既是说一旦参加工作,一个人生、老、病、死都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全包”下来,对人的管理也主要靠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档案”曾经是一个人的“生命线”。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越来越的人从“单位的人”的变为“经济的人”和“社会人”。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亿原属乡、村管理的农民,离土离乡成为“城市居民”;有2000—3000万下岗职工,原属国有企业管理,现在“买断工龄”成为社会人;有上千万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越来越疏远,在银行领取退休金,大多数提前退休人员又实现再就业;知识分子中出现大量的自由择业者,今天在此,明天在彼;个体和私营经济迅速增长,用工双向选择,来去自由;还有各类开发区以各具特色的优惠政策招聘、吸引全国各地的各种人才,等等。
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的管理,成了转轨时期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新课题。近几年出现的一些重特大恶性事件,都和我们疏于对“社会人”的管理有关。征信国家对于“社会人”的管理,是靠严格的征信系统和完整的信用记录进行的,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形成强大的压力和威慑力。如: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予其贷款,无人租给其住房,无人聘用其为雇员,甚至加入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得多。由此,加强了全社会对“社会人”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某种意义上说,信用记录就是“紧箍咒”,对于失信的人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念“紧箍咒”。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人人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之上的,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支撑,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正是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加快实现整个社会现代化。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市场监管体系、企业体系、诚信教育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七个体系一个机制。
(一)建立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在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西欧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了与信用有关的国内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信用法规。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加快信用立法,关键是界定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界定和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二是界定和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三是界定和处理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5年内应首先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企业条例》、《个人条例》等。同时抓紧修改《商业银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同时着手制定和修订完善。
(二)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首先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可考虑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三是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政府定价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四是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积极推动数据库建设中的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包括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应通用或相互兼容。五是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国市场主体特点的评分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应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这三类企业。对上述三类信用服务企业,应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政策。对信用评级企业,应在整合已由企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对企业信用服务企业,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要设置比较严格的资质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在目前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可以先由政府出面组织和推动,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信用服务企业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政府完全脱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应正确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信用服务企业应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滞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会和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服务企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规范,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评级或评估。
信用服务企业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建立健全企业体系
这是扩大社会信用交易规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和竞争力之源,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强受信企业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强履约计划管理,防范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履约等情况;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其失去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机会。
为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应对企业的经营交易全过程进行。研究制定适宜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应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提升企业的水平。
(六)建立政府信用市场管理体系
这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保证。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量技术监督、人事、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公用事业部门(通讯、供水、供气、供热),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
这些重点部门的主要工作:一是尽快普遍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行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库。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加工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七)建立社会诚信教育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增强了,现代信用知识增加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开展诚信教育,目前应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二是组织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性教材,普及现代信用知识,开设面向政府、企业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三是在大学开设的研究生或本科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满足全社会对高级、信用教育、信用服务等的需求。
(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这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
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有五类: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但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程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五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
必须把加快建立我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推进。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
我们认为,本届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应该是: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信用市场体系有较大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社会信用包括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主要指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企业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和突破口,个人信用是基础,政府信用是关键。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应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目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培育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带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规范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现代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在我国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普遍淡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规划和协调,紧紧围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循序渐进,稳步实施,这样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重点
从涉及信用数据与市场监管的部门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应从非金融部门,主要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开始建设,逐步向金融部门延伸(金融部门可以从行业内部联合征信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银行贷款咨询系统)。
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分领域来看,应从建设目前最为紧迫、障碍相对最小的企业信用体系开始,逐步向个人信用体系延伸。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
从信用数据源的建设和开放来看,应从各个政府部门内部信用数据的整合与充分利用开始,逐步向政府内部信用数据的整合与充分利用延伸,最后实现政府与信用服务企业信用数据的共享。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力量来看,应从政府引导和推动开始,逐步向主要通过信用中介机构为主的市场化运作过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形成和维护社会信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2、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骤的设想
第一阶段:2004-2005年,起步阶段。主要工作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是《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两项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同时修订或废止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思路。建立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组织与管理机构。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开始形成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2005-2007年,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发布《企业征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内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大力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加强信用服务企业的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信用评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积极培育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在银行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信用服务向市场方向发展奠定市场需求基础。加强和改进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建立比较规范统一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分类监管制度,包括预警机制、奖惩机制、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等。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建立信用行业标准化体系,信用数据库标准、数据格式标准、信用报告标准、信用产品质量标准、企业代码等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2007-2008年,完善阶段。主要工作是:发布《个人征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国家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交换和充分共享,具备向信用服务企业提供成套信用数据的能力。企业信用体系全面形成并充分发挥作用。个人信用体系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大城市基本形成并发挥作用。基本形成比较规范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惩戒机制,形成比较规范、健全的信用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与体系。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市场规范和道德准则。
3、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思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有序推进。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试点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类型分别进行。
一是地区试点。可以在南方、北方和中西部各选择1个省开展企业信用试点,在东部地区的1—2个大城市开展个人信用试点。
二是部门试点。可以选择2—3个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三是企业试点。可以分别选择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机构各1—2家开展试点。
试点应在全国统一部署下进行,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点带面的方式。试点的主要任务是:(1)选择不同行业和重要环节先期开展工作,加强体系构建的统筹协调和有序推进。(2)对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多方面、多种形式、多角度地进行探索,组织联合攻关,寻求重点突破。(3)调动和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局部和行业率先突破,取得经验,对全局起示范和带动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少走弯路,加快总体建设步伐。
要通过试点,全面掌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障碍和难点,提出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方式和途径。
(三)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作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到议事日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工作,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建立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管理机构、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三落实。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的指导机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地、各行业协会和征信机构的试点工作应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试点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先行一步。
第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化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我国各行业重点建设了“金卡”、“金关”、“金税”、“金盾”等信息化工程,各行业、各部门利用公用通信网组建的全国性信息应用系统已达到187个,全国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交换共享的条件已经具备。应逐步开展各方面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完成联合征信与管理,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工商、税务、海关、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和重点行业,可率先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试点,探索和实践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可行方案,为今后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掌控,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单靠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开展征信业务。政府应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推动力”,加快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依托政府公共电子政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加快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开放,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原则下,向合格的征信机构开放信用数据,支持社会征信服务行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信息资源。
第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避免各地自搞一套、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和财力的浪费。应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定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建议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信用自律系统和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第五,加强信用行业监管,推进信用市场化建设。建立信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各类征信机构设置严格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对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要严格许可制度,并强化日常监管。支持和鼓励信用行业强化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建立信用业同业监督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相应处罚。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我国社会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除提供必要的引导性投资外,原则上不直接参与投资和经营。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信用行业的均衡发展,形成合理的行业结构,增强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各地要进行诚信教育,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坚持,抓出成效。认真贯彻中宣部、全国整规办、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广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组织力量编写现代信用知识的普及性教材,会同党校、行政学院(校)搞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负责人和试点单位的人员培训。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重视社会对自身的信用评价,增强对各类失信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研究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基本框架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陈全生、陈文玲、张泰、刘应杰、王敏、王飞、姜秀谦)
中国经济时报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