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古语云: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现代公民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
信用问题并不局限于消费信贷之类的经济领域,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诉讼目的,恶意诉讼,均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演变、发展及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理论中,诚实信用原则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不仅在审判程序,就是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法官都在积极地、频繁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解决新产生的复杂纠纷及法律问题。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和私法能够相互弥补。在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和纠纷的发生,最终的解决要依靠国家以公法即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达成。诚实信用原则扩大了法官的审判裁量权。在私法领域导入道德规范,是为了弥补法律功能的不足。作为指导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为法官扩大裁量权,应付新类型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扩权运作的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判决的既判力。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中,将直接约束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当事人既然不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要对此承担责任,其表现就是应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主体对象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在这些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而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其权限无疑属于法院。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形态
一是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二是诉讼上的禁反言。主要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出现前后互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三是诉讼上权利的失效。四是诉讼权利滥用的禁止。
总之,法官判案,依靠的是事实根据。在民事诉讼中,除特殊情况外,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明事实的依据主要来自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注意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学说和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
江苏商报 冯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