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为降低交易成本,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兼具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市场主体的一切市场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
现代社会大都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尽人皆知的商业惯例。
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率先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针对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合同信用较差、相互合作与配合程度不高的现象,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更是在5处规定了“诚实信用”。《合同法》除了在第6条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履行先合同义务,并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视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外,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履行后合同义务;并大胆地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解释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之一。这些规定对于各类消费者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咨询服务合同都是适用的。
广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结法律行为(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行为指南,也是对消费者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如广告)予以妥当解释的重要规则,还是指导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公平裁判的法律渊源。除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要讲诚信,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要讲诚信。
诚信无价与诚信有价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反义词,实际上是同义词。诚信有价具有双层含义。从正面看,诚实守信会创造财富和价值。老实人不吃亏。从反面看,失信于人会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中,要始终强调守信获益、失信受损的原则。既要降低守信方和受害方的维权成本,又要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加重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
每家企业都应防微杜渐,抓好细节管理,切实树立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公司是否善待消费者是衡量一家公司是否尊重消费者价值的试金石,也是衡量一家公司是否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具有诚信度的重要指标。企业应当推出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自己承诺的社会责任政策落到实处。企业社会责任的细节管理永无止境。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商法与商业伦理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和伦理水准;另一方面,要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商业利益,行业协会应当立足于行业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而不得以牺牲本行业的根本利益、品牌利益与长远利益为代价,追逐本行业尤其是某一企业的短期利益与财产利益。行业协会要善于通过行业自律树立本行业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社会形象。
始终坚持诚信的企业必将经得起市场和法律的双重检验。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刘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