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诚信建设需强化规则意识
不久前闭幕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部署。
六中全会提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这样几个概念,笔者认为,在诚信建设特别是商务诚信建设中,最基本的一条要求就是遵守规则,按规则办事。只有遵守规则,才能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如果漠视规则,所有的承诺就都没有价值。而从10月份集中发生的几个热点社会经济事件中可以看出,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还亟待加强。
10月上旬,淘宝商城推出2012年度商家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大幅提升商城店家成本,因不满新规,数千名中小卖家在网上聚集,集中攻击商城大卖家,恶意拍下商品后申请退款及赔付,导致一些大店下架多数在售商品,运营停滞。
10月下旬,上海一些楼盘大幅降价,引发老业主不满,聚集围攻售楼处,并出现打砸等过激行为,要求退房或补差价,“赔偿血汗钱”。
这二件事,发生的地点不同,当事人不同,内容也不搭边,一时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它们有着共同的本质,即当事一方规则意识淡漠。有的是自以为合理利用规则,而实际上违背了更根本的规则,如淘宝中小卖家;有的是自认为在追求实质正义,占领了道德制高点,却违反了程序正义,如抢狗的志愿者;还有的则为了经济利益,对规则完全不管不顾,如打砸售楼处的业主。
在淘宝商城事件中,淘宝涨价规定本身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商城卖家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并退出商城,就像人们因为价格高而放弃购买某种商品一样。而中小卖家在“报复”时采用的“购物-差评-退货”方法虽然充分利用淘宝商城规则,表面上看不违法,但《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小卖家“假借”购买货物,下单后拒收或恶意差评,使卖家蒙受损失,使淘宝商业信誉下降,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被攻击商家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在退房维权事件中,业主的行为就更加没有道理。如果合同中没有降价补偿条款,那么,退房、补差价就完全没有依据,打砸售楼处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
这几件事反映出普通市场主体规则意识的欠缺。以往人们对政府机关不讲诚信、违背规则的做法批评颇多,但在这几件事中,当事主体不是政府,而都是具体的经济主体,有些还貌似是弱势群体,但他们之间发生冲突时,也都选择暴力破坏规则,不论是肢体暴力还是网络暴力,而非协商达到妥协。
市场主体规则意识缺失,政府应有所作为。在这几件事中,政府部门后来都有介入,但效果不同。对淘宝商城事件,商务部表示高度关注,望淘宝商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采取积极行动回应相关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合理要求,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循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对业主退房维权,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房企和购房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约定,矛盾纠纷应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样的表态都做到了公平客观,没有简单偏袒“弱者”或人多的一方,维护了市场规则。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法治经济,尤需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并不代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意味着不能努力争取更大权益。市场经济必然是利益多元、观点多元,不同的利益和观点相冲突时,不应选择暴力,而应理性表达,合法博弈。在上面三件事中,当事方完全可以采取更恰当的解决办法。
淘宝修改规则本身不违法,但其中也确有凭借垄断地位店大欺客的意味,对此,中小卖家确实可以联合起来,但不是联合攻击其他无辜商户,而是联合表达意见,乃至威胁集体退出,形成一种压力和制衡,逼迫淘宝商城让步。
而购房业主们如果担心自己财产缩水,可事先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后期楼盘出现降价时自己将得到怎样的补偿,也就相当于购买一个财产保险。如果开发商接受这样的条款,那么事后一旦降价,业主就可据此要求补偿,完全不用依靠打砸售楼处这样的“体力活儿”。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