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228号
案 由: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提 案 人:民建中央
主 题 词:信用,企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信用是奠定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道德准绳。“十一五”期间,我国征信法规、制度和标准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已逐步显现。但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加快,与规范的市场经济相脱节的道德失范、信用缺失的现象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对信用服务业的扶持和规范不够等问题。为此,建议:
1、加快信用立法脚步,完善信用法制体系。加快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统一的信用立法有利于节约立法及执法成本,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国共享,从而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在完善信用立法时应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及其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合作,处理好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加强政务信用建设。政务信用是社会信用的表率,政府各部门应当率先做到政务诚信,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规行政,以此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和法制建设,为社会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行政信用建设的前提。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等制度,拓展信息公布渠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不仅公开有关工作情况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办事程序信息和各种文件、法规、法律的文本以及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同时,建立统一的政府职能部门平台,记录、存储、披露和评价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利用该平台收集的信息,将每个部门的信用情况指数化,作为衡量职能部门的工作成绩的重要参考。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商务诚信建设。一是要引导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信用平台。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法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由政府来引导和扶持,建立具有优胜劣汰机能的信用平台。政府应充分响应企业或行业协会的要求,制定各种奖优罚劣的政策,引导行业协会按照政府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搭建有效率的行业信用平台。二是要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惩戒制度。应建立健全对企业、担保机构、金融市场产品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采购、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享受在财政贴息、担保和政府扶持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以及各项优惠政策。针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逃税骗税、骗保、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选择重点开展年度企业失信专项治理行动。
4、培育信用服务需求,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加大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扶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科学治理、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持牌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发挥专业优势,细分信用市场,强化营销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各界使用,引导信用服务需求,共建社会信用环境,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信用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人才队伍。
(转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