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经济数据泄密案引发的信用思考
继原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孙振和原央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副主任、副处级干部伍超明之后,经济数据泄密案的另一位被起诉者——原金麦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伍志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3月下旬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审结,伍志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以上案例,给我们信用工作者敲响了警钟。我们理应未雨绸缪,从中汲取教训,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众所周知,记载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各类机构之中,包括金融、通信、工商、公安、物价、质检等诸多部门。其信用信息的内容各不相同,而信息使用者及需求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把不同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及信用信息内容在制度或机制上做一安排,使三者统一起来,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般认为,收集信用信息并提供给使用者,称为信用信息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其实现方式不同,主要分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征信两个部分。信用信息共享是指收集信用信息并提供给多个使用者的制度安排;征信是指收集信用信息并加工整理,对征信主体做出信用评价,一般是有偿对外提供给使用者,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风险的活动。如何做到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以及行政机关信用信息的内部互通,是信用信息共享的范畴。而征信则是市场化的专业信息服务活动。
在日常工作中,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使用,需要区分哪些属于国家机密,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这就需要我们把握好这个“度”。经济数据泄密案的犯罪嫌疑人利欲熏心,超越了法律界线,理所当然受到了法律制裁。如何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是信用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现代社会对于信用行为的促进和保障应当以法律和相关制度为基础的。从主要发达国家来看,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都是依靠法律来规范与约束机构与公民的信用信息。这些年,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明显加快。《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颁布,使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新修订的《刑法》也提出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等。
我们认为,从国家层面来看,当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立法,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和《信用信息保护法》,通过顶层立法、指导信用促进行为,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二是制定和出台《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区分政务信用信息与非政务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不同的特性予以规范。从地方来看,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规章,规范各部门领域内的信息采集、使用及对信用信息主体的保护。
经济案件泄密案是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由于义乌市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际贸易综合试点城市,我们希冀,义乌市有关部门加强规范收集与使用信用信息的宣传与教育,结合国家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方规章建设,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使得公开的信用信息与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区分及使用可章可循,并使该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摘编自《3月义乌市场信用指数分析报告》北大视点栏目)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