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担保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以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为切入点,营造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信用环境,对于最终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国外信用担保政策
日本拥有“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信用支撑系统。一项基础即基本财产制度。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都道府县政府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列入预算。三大支柱分别是: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由协会向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行代偿时,由保险公库向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落,协会将保险金归还保险公库。这样,能提高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证能力和收支平衡能力。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从政府筹措的借款,存入相应银行,由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放大能力,可以按多倍的乘数效应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信用保证协会筹措融资基金执行政策性利率,转存金融机构实行商业性利率,两者利差进一步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收支平衡能力。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是指对于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
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和小企业发展,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小企业局都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政策性目标服务。一旦这些机构的资金发生困难,政府会及时注入资金,给予强大的支持。美国的信用制度完善,拥有信用评级制度。美国凡经营业务与信用相关的投资、担保、证券、顾问、基金等机构都要经过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到要求担保者的市场融资成本高低,作用很大。美国金融业发达,金融市场十分成熟。商业银行可以把政府担保的贷款通过资金出售给退休基金之类的机构投资者。美国还有高效率的顾问制度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从事基金、证券、担保、评价及会计、法律、专业技术等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很发达,大都集中了一批在该领域内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并拥有有效的专业化信息系统。
欧洲国家担保和保险区分不明显,他们认为担保是保险的一种,两者没有明显性质区分,只是操作形式有所不同。从组织体系看,担保或者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操作方式看,担保的风险规模决定于购买再保险的能力。欧洲某些担保机构既承做政府支持的政策性担保项目,也有公司自营的商业性担保项目。政府项目决策权在政府,由公司代表政府做业务,赔付由政府承担,或者政府定期给公司注入资金补偿公司损失,一般不需要再保险。公司自营项目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并通常由私有的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两种担保业务泾渭分明,公司设立两个账户,互不干扰。
国外经验的借鉴
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开展要取得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适当增加担保公司的投入资本,按人民银行规定,担保公司可以按照资本比率,放大10倍做业务,在担保公司本身资本量不大的情况下,这样容易限制担保公司的业务量。二是由于担保业务的政策性功能和非盈利性特点,可以考虑适当减免一定税费。三是对有担保的银行贷款,银行可以按这部分贷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或将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担保公司。四是政府可以允许担保公司以较低的成本筹资建立担保基金。
适当拓宽担保业务范围。担保公司可以加强对国外担保业的研究,确定自己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并在充分联系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开展符合国际潮流的担保业务,比如外汇转移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出口担保、海关税收担保、付款担保,等等,一方面将扩大担保公司自身的业务领域,同时可以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