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之路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和所起的作用让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和经济组织开始深刻反思,推动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改革已成为国际社会各界的共识。这就为我国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我国信用评级虽已成为资本市场和信贷业务的中坚力量,但这项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评级法规、标准建设、监管协调、评级机构发展以及评级市场开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发展而逐渐成长,特别是在信用债券评级需求的推动下实现了快速发展。目前,评级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信用评级产品不断丰富。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2万笔,评级对象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上市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借款企业、担保机构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十多个品种。国内主要评级机构成长较快,基本掌握了国际先进的评级技术,初步培养了一批具有评级经验的专业人才,其中以大公国际为代表的民族评级机构开始向全球提供国家信用风险信息,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
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穆迪、惠誉、标准普尔三家评级机构已经垄断了全球评级市场,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三大评级机构未能为全球化的信用经济提供可靠的风险信息服务,而是通过事先无预警、事后大规模下调评级的行为,对危机的加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职业道德受到广泛质疑。在此背景下,改革现行国际评级体系的思想和理论得到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发展民族评级机构已经成为欧盟、俄罗斯和部分亚洲国家的一致行动。
我国评级行业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国际评级领域基本上不具有话语权,我国境外的投融资决策只能被动地接受美国制定的双重评级标准,使用三大评级机构的结果,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和经济利益。同时,国内评级市场被国际评级机构深度渗入,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我国的评级规则和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可以便利地掌握我国重要行业的战略信息,直接威胁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债权国的我国,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迫切需要掌握国际信用评级的话语权。这种紧迫的国内现实需求和严峻的外部环境,给我国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巨大挑战。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评级的法律与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评级行业虽已有了20余年的发展历程,但国内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相关制度只是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贷款通则》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整体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缺乏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此外,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发布评级标准,只有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三项标准。
分散的行政监管未形成合力。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存在着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各部门在各自管理的业务领域内对信用评级进行监督管理,如人民银行履行管理征信业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职责,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进行管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管理,发改委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管理。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不易形成有效的合力,导致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甚至监管真空的问题。
评级机构的整体实力弱。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已经在评级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评级技术、人力和财力方面有了一定的积累,但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评级机构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够强。其次,我国评级市场的业务主要来自于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总体规模依然偏小,特别是在信贷市场上,只有部分地方性银行机构采信外部评级结果。同时,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尚缺乏有效检验,各评级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严重,导致国内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普遍较低。
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过度。亚洲国家的评级机构遭到外资的普遍渗入,但在日本和韩国,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尚未超过20%,标准普尔在印度评级机构CRISIL仅拥有9.57%的股份。中国政府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未包括开放信用评级业,但美国评级机构自2006年开始大规模地收购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目前,已基本控制了中诚信、联合和新世纪等中国信用评级业的龙头企业,间接占有了我国大部分的评级市场,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主权和经济安全。
政策建议
从战略高度重视评级行业的发展。首先,要在深入研究评级行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科学规划评级行业发展的路径。其次,要由政府牵头制定我国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将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作为掌握国际金融市场产品定价权的重要手段,致力于建立新型的国际评级体系。第三,要尽快明确评级市场开放的原则和思路,对外资评级机构进入我国评级市场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限定其业务范围,保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尽快出台评级法规和标准。要以《征信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契机,尽快出台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法规及配套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评级机构准入、退出、评价和违规惩戒的制度体系。要在《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中增加条款,引导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合理应用评级结果,强化内外部评级的相互印证。同时,尽快出台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进一步强化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避免评级的利益冲突,提高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的透明度,切实提高评级业务水平和评级结果的权威性。
加紧完善评级监管体系。一是按照现有的国务院职责分工,在行政法规中明确建立由人民银行对征信业、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监管,各监管部门按照对金融产品或金融市场的管辖权,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分别认定或认可的统一综合监管体制,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二是推动信用评级行业的自律组织建设,尽快建立评级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组织评级机构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评级程序和行为准则等,鼓励协会进行国际交流。
扶持壮大本土评级机构。一是通过加强监管,引导本土评级机构做好数据积累和分析,掌握先进的评级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基础上,通过优胜劣汰、兼并收购等途径不断发展壮大。二是开展试点,实施双评级制度,规定涉及本土金融市场的相关评级必须由一家本土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意见,明确由本土评级机构对国家重要或者涉密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评级,为本土评级机构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三是引导本土评级机构开拓新的市场。比如,随着我国金融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需要对境外人民币主权债务工具和一些国家的主权进行评级,还可以尝试开展对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等业务。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