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信息披露仍有待规范

信用债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市场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发行量从2008年的8730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23139亿元,增长了1.65倍。而信用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体制来增强市场透明度,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目前,信用债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债券发行阶段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相对于已经比较规范的发行阶段,我们认为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还有待改进,这也关系到我国信用债市场长远的健康发展。

  存续期信用债信息披露现状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财务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披露。在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方面,短融、中票发行人相对于企业债的发行人更加规范和及时,因为两者的发行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不同,对定期财务报告披露的规定也不同。

  短融和中票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而企业债由发改委直接核准发行。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对定期报告的披露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半年报,企业应该在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截至8月底,存续短融和中票发行人一共969家,已经全部披露了半年财务报告。

  而发改委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大部分企业债发行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截至9月5日,存续企业债发行人一共755家,未披露中报的大约有一半,若剔除其中发行过短融中票的发行人,实际上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更少。部分企业甚至未连续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如“05华润债”的发行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以及“10中钢债”的发行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的财务数据还是2009年年末的。

  企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仅是针对定期财务报告,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划拨等,企业的披露意识不强,延迟披露或者在投资者从其他渠道得知后被迫披露的不在少数。比如说,“10川高速MTN1”的发行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在2010年4月份将其持有的核心资产划转,偿债能力大幅下降,提高了持债人的风险,但是该股权转让公告直到一年以后才在银行间市场发布。山东海龙事件同样有严重的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财务信息披露存在欺诈和虚假记载行为。这种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公平,也对整个信用债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提高对信息及时披露重要性认识

  企业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不及时对债券市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去年三季度由云投债风波引起的城投债恐慌性抛售,导致信用债收益率大幅攀升,尤其是低等级信用债,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今年的海龙事件同样引发了市场对低等级信用债信用风险的担忧。所以,对债券投资者而言,企业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掌握真实、及时、全面的企业信息是债券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投资者只有在全面了解后才能有选择性的投资。

  第二,债券存续期内,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时刻关注着自己的盈亏水平以及信用风险。规范的信息披露能使债券投资者对未来盈亏的变化以及信用风险水平进行更准确的衡量。

  第三,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如果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部分投资者就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更快或更准确地获得相关重大信息,作出比其他投资者更有效的投资决策,在债券下跌之前抛售或者在上涨之前买入,这对信息获得不及时或不充分的投资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其利益将遭受损失。

  第四,规范的信息披露准则能够使投资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法可依,能够通过相关的准则或者法规寻求补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规范的信息披露准则能够约束企业,提升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相关惩罚措施的配套,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硬约束,企业在做重大决策之前都会考虑对市场、投资者以及自身未来融资空间的影响,也会更谨慎,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

  信用债信息披露需进一步改进

  在投资者逐渐意识到企业信息披露重要性的同时,管理部门也出台或者修改了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当然,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企业信息披露形成一定制约,但是相比于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来说,还有很大的差距。信用债管理部门也应该借鉴国际国内各市场的成熟做法,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措施。

  首先,各管理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应的惩罚机制。企业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以后,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具体的惩罚措施并予以公示,对于特别严重的,应该注销其发债额度,并在限定期内不再受理其发债申请。

  其次,应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其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信用债监管部门应该参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强制信用债发行人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向监管部门报备,还应该向全市场披露,形成企业自觉主动披露信息的氛围。

  第三,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中国的信用债市场至今未发生过违约事件,但是,零违约事件的情况总有一天会打破,必须提高投资者对企业信息披露的需求,使投资者认识到这不仅是自己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利益及风险都有影响,才能推动企业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要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普遍存在高评企业信用的现象,并且与频繁的等级上调相比,等级被下调的企业屈指可数,比如说川高速的核心资产被划转以后,偿债能力已经有所弱化,但是相关评级机构并未下调其评级,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可信性越来越低,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不仅是在发行阶段,在债券存续期间,中介机构更应该担负起跟踪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责任,督促企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若企业披露的信息不规范,中介机构同样应该受到惩罚。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