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保的做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都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在这一体系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累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一、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来源 
  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金的来源方面,这些国家大体相同,政府是担保资金的全部或主要来源,有些是以中央财政为主,有些是以地方财政为主。大部分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担保体系中,担保的净损失由政府补贴。 
  二、国外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定位 
  经济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有政策性的也有商业性的,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都是政策性担保、按市场化运作,除担保资本金和代偿补充金由国家各级财政承担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各国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都非常规范,不仅制定了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而且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加拿大制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等等。相比之下,我国担保业的行业管理法规基本属于空白。 
  2、各国政府都规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1)规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被保对象都要符合这一标准。(2)明确支持符合国家或本地产业政策的企业,国外目前一般重点支持出口创汇和扩大就业的中小企业。由于各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管理体制不同,各国担保还有一些特殊的扶持重点,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特别为妇女、残疾人、退伍军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办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3)由于各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实力所限,各国政府又严格限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企业,必须是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但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相比之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标准及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显得模糊。 
  3、政府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与监管:由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性,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例如给予担保机构免税政策等。同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及定期监督检查。 
  4、在国外,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有多种结构,比如美国实行的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分支机构。日本实行分层次担保,设立中央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信用协会两级担保。中央政府信用保险公库为地方性信用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比率是70%-80%。 
  三、各国担保机构银行的合作方式 
  担保机构银行具有良好的协作方式,是担保体系成功运作的前提之一,这方面各国运作都很成功。 
  1、与银行共担担保比例:国外的担保机构一般不是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上是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为此行业内曾多次呼吁,但仍无济于事。 
  2、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都比较发达,都有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地区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并与担保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例如美国大部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了联邦政府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日本的都市银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互助银行保险公司等都参与信用保证体系。  来源:新华网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