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体系建设比较与借鉴
二、企业征信系统
(一)发达国家企业征信系统的两种主要模式
已有100多年发展历史的发达主义国家的企业征信制度,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种模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模式;二是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的社会模式。
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社会模式又称公共征信模式,是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并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决策。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这种模式在德国、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广泛使用,因此被概括为企业的欧洲模式。
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模式又称民营征信模式,在美国、英国较普遍,如遍布美国全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这些公司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因此被称之为企业的英美模式。
美国邓白氏集团(Dun & Bradstreet Corp.)是世界上历史最久(150年)且规模最大(年产值20亿美元)的企业资信调查类公司。它拥有8万员工,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设有共 300多个分公司或办事机构。邓白氏的企业数据库包含约6000万份全球企业动态档案信息,可以及时地向所需者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邓百氏编码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接受的一种企业编码。目前,邓白氏集团的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中主要有以下几项资信产品:
·商业资信报告。
·咨询服务。
·风险评估管理系统。
·数据库管理咨询服务。
·邓白氏付款信息交流项目。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发达国家两种企业征信系统的区别在于:
首先,在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方面,民营征信模式的组成为商业征信公司,其职能为向全社会提供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其运作形式极端市场化;而公共征信模式的构成主要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牵头设立,主要由国内各金融机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发放信贷的资讯,包括金融机构对企业与个人发放贷款的授信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咨询等。
其次,在资讯数据的获得原则方面,民营征信模式是由征信公司与咨询提供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咨询。除此之外,与民营征信模式的“自愿”原则不同,公共征信模式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得公共登记系统机构几乎能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
再次,在资讯数据的获得渠道方面,民营征信模式中关于企业数据的主要来源为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咨询和政府公共资讯。多数银行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客户信贷数据。民营征信模式中关于个人消费者的资讯除来自于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于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公共征信模式中的信用资讯来源相对较窄,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讯,也很少搜集贸易信贷和商业零售机构的资讯,只有不到1/3的公共征信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资讯。
最后,在信用数据的使用方面,民营征信机构可以向社会中所有的需求方提供,其数据使用是商业化的,信用报告被认为是一种商品,因此其收费也颇为市场化;而公共征信模式的数据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资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与资讯。其信用数据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基本上不是商业化的,信用报告不被作为商品,因此其收费也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