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商标法提升市场信用深度
去年8月审议通过的新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一轮商标法修订始于2003年,历经十载,经过不少激烈讨论,可以说最终的版本凝结了一些新的立法思维和成就,学界对新法的评价普遍正面,这种高度肯定性在其他领域的修法中也是不多见的,新商标法无疑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
新商标法有很多亮点。它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确保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简化了繁琐的注册手续。新商标法限定了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主体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避免因注册过程中的恶意异议等行为导致延误。这些都有助于企业更便利地获得商标专用权,加快其产品、技术创新获得市场承认。
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做出规制,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等。这一规制对驰名商标出现的“异化”现象是一种合理纠正。根据法律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驰名商标主张权利的,法院可对商标驰名情况,即是否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做出认定。按此逻辑,是否驰名商标应根据个案、被动的原则来处理,只能作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但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主动通过虚假诉讼来获得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而将其作为宣传手段,违背了驰名商标的本旨,同时也容易产生负责认定的行政机构与企业间的利益勾连现象,因此“拨乱反正”理所当然。
不过近年来商标违法最为刺眼的表现还是商标侵权行为。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是通过造假来窃取他人努力在其商标中凝结的价值,在信息高速流动的时代对企业的商誉构建可能构成重大打击。知识产权资产难以界定和保护的特殊性,是市场竞争的激烈造成消费者的信心往往脆弱而多变,所以企业为培育商誉而投入的巨大资金和时间成本可能因简单的仿冒而毁于一旦,因而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惩此类行为,以为企业的商誉构建创造制度环境。
民事赔偿制度设计对商标侵权的遏制具有决定性作用。新法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种类,规定对商标侵权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果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这些新规适时回应了学界的呼吁,借鉴西方做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做法,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