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途径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社会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个人居住地点、学习工作经历、财产收入状况、履约情况等涉及个人信用的基本信息,动态、全面、系统地记录、采集和整理,形成国家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国家机关有权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利用,个人也可根据需要自行或授权特定单位和客户查询利用属于自身范畴的信用信息。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存在着诸如个人财产状况、居住地难以确定,个人信息的采集披露与隐私权保护界限模糊等一系列问题,尚须通过法律途径逐步解决。
完善个人身份登记制度。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身份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但在个人过程中,这些登记信息远远不够。实践中,每一个身份证号下至少应当收集和登记三类信息:个人的一般识别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亲生父母等;个人的独特生物信息,如指纹特征、DNA特征等;个人的社会经历信息,如居住登记、就业登记、银行账户开立、产权登记、纳税申报等。只有逐步充实和完善居民个人身份登记制度,才能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奠定基础。
建立动态的个人所在地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虽然能够确定相当一部分人口的住所,却无法完全掌握大量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必须建立一个由公安机关、社区管理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和通讯公司联合管理的动态的个人居住地登记系统。由公安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个人的户籍登记、经常居住地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宾馆旅店业住宿登记,对所辖区域内的个人居住情况有整体的了解和掌握;严格要求空置、出租、租赁房屋必须予以登记,社区管理组织、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房屋租赁登记核查,并将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汇总报告公安机关;通讯公司将个人通信申请情况汇总,报告公安机关,使其能够动态掌握个人的活动地点等信息。
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市场和信用评价制度。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必须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市场,并形成统一的配套制度特别是信用评价和维护制度。所有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在统一的市场进行登记,所有人员的学习、工作经历档案统一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所有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征缴办理,所有学校的毕业生信息应报送就业市场管理机构,所有达到就业年龄的个人均由就业市场管理机构登记,市场登记管理人员应将个人就业情况逐级报告给最高管理机关。以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为基础建立诚信评价机制。统一的就业市场应当综合分析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信息,对其信用进行综合的评价。上海市建立的人才诚信评估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具体措施为:运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开发人才诚信网络评估系统和测评系统;在金融、IT、建筑、医学领域,组建若干个专家评估队伍;建立规范化的诚信评估流程和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人才职业诚信评价标准,开展企事业人才诚信等级评估等。
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以税务机关为主,辅之以工商、房屋、土地、林业、汽车、飞机、船舶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建立起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管理制度。个人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林木、汽车、飞机、船舶等)在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信息即时逐级向最高管理机关报送;企事业单位向每位公民支付的各种报酬奖励(包括股权以及其他企业产权、记名式股票和债券等)的清单,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商业银行个人申请银行账号的开立和注销情况,应当即时向金融主管机关报送,金融主管机构即时逐级上报至最高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则可以通过各部门最高管理机关信息的汇总,掌握每个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以便有效追究个人的失信行为。同时,这些信息也可与司法机关共享,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大有益处。
依法划定个人隐私和信用信息的范围,保护个人隐私权。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依法划定个人隐私与信用信息的范围。法律应明确规定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范围,明确哪些信息不得采集,赋予信息被采集者知情权、支配权等,防止信息采集和传播过程中个人隐私被侵犯,并保护其在遭受侵犯时的索赔权。应当赋予信息被采集者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期间内更正或删除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信息的权利。法律还要确保对失信行为的适度惩罚,防止失信人一次失信贻误终身。我国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期限通常是5年,而按照国际法律惯例,—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则保留10年。笔者认为,我国的负面信息保留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与国际社会接轨,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信用报告中被删除。这样既能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又能对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不显得过于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