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尤刚:法治经济的信用基石

  国务院今年8月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就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实现社会共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旨在进一步夯实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信用基石。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信用是法治经济的基石。因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经营利润的获取,都需要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市场行为在知情、平等、守信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失信只会造成运行成本增加,市场风险加大,市场秩序混乱,效率和质量低下。夯实信用基石,既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更好做到“放”“管”结合的必要条件。
  夯实信用基石,必须循法而行。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对我国现有市场行政管理体制的一场改革,而任何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办法的出台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推进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依据。今后的市场管理改革,无论是放宽市场准入,还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都必须在这一法律框架下稳步推进,切实做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
  夯实信用基石,必须用改革的思维和精神去努力。《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更是对进一步深化市场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号令,必将引发市场监管理念、机制、方式、方法的巨大变革。《条例》规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抓住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关键;通过多个方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减少了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的市场秩序来规范企业,也充分体现了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的转变。就此而言,企业信息公示既是对简政放权的又一次推动,也是政府和企业关系的一个重大变化,还是我们多年来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这一系列转变和变革,考验着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改革思维和变革能力,考验着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能力、执法水平和监管质量。要适应这一系列转变,扎扎实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确保新的管理机制、管理措施的落地生根,我们必须时刻坚持改革的思维和精神,有充足的改革勇气和能力去努力实现。
  夯实信用基石,不是哪一部分人、哪些部门的事,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监管环境,政府部门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交还给社会已是当务之急。《条例》规定的年报制、经营异常名录、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联动响应机制等,赋予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的信息内容对企业予以监督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全民共治的理念。《条例》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都将通过这一平台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掌握。随着这一平台的不断完善和广泛使用,企业的信用状况将最终实现由全社会来评判,其行为由全社会来监督。这就从手段、方法和机制上更加有利于实现社会共治的局面,也将更加有力地推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
  夯实信用基石,《条例》仅仅是一个开始。无论从时间还是空间上看,《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只是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开始。《条例》及其配套措施需要政府各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齐心协力,稳步落实,不断完善。相信,随着一项项改革措施的落地生根,随着信用基础的不断夯实,诚信必然能成为我国众多企业的生存发展习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不断走向成熟,也会更加有效地激发市场的活力。
原标题:法治经济的信用基石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