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档案中介机构要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好不好、信用记录怎么样将不再是秘密,而是要被公布。日前,惠州市档案局印发的《关于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实施细则》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其中还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中介机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每两年要申请备案复核

所谓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及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记者从市档案局了解到,目前惠州档案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有4家。按照该细则,档案中介机构发生名称、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档案中介机构应当每两年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复核。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档案中介机构的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据介绍,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获准备案的,应颁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8种情形会被注销备案

根据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档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配备及其业务培训、业务水平、服务场所、设备设施、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了解到,申请复核的档案中介机构复核不合格的,档案局应当告知其原因,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市档案局方面介绍,有8种情形之一的,档案局可以注销档案中介机构备案,包括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的;伪造、涂改《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的;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的;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备案复核的;主要从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从业的;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等。

■知多D

档案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做哪些事?

1.披露或者公开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2.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5.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6.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