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坚持政策和规划引领,加强信用建设顶层设计,不断 完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加速构建“信用安徽”。
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
为凝聚党委、政府和公检法等各方面共识和力量,共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印发了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 〔2015〕1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强化信用产品应用、培育壮大信用服务市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到2020年,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有效发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显著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信用安徽”建设跃上新台阶。同时要求重点抓好信用基础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发展、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诚信文化建设等任务。
省政府根据《意见》要求,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强调要按照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政府先行、社会共建,依法推进、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任务。一是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商务信用氛围和守法经营环境;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司法”。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三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以及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监管性、行业性、司法性和社会性等约束和惩戒手段,对失信主体实行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四是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建设。政府通过公开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积极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五是推动信用建设创新示范。围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等,开展市、县和经济开发园区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实施分类监管;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领域,深化农村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六是加强信用建设交流合作。深化长三角区域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制度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领域,进一步推进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加强与兄弟省市、特定地区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借鉴国内外信用建设先进理念和方法,有序推进信用行业对外开放。七是实施诚信文化建设工程。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共服务人员、企业职工、学生、教师等各类社会主体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各类诚信专题活动,构建诚实守信社会氛围。八是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法规和制度体系,使信用信息记录、征集、共享、应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按照国家信用信息标准,加快构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九是完善保障机制。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培养专业人才队伍;落实建设资金。
《意见》和《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对于加快构建“信用安徽”,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一)按照《意见》和《纲要》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一系列信用规章制度,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对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交换、共享、公开、发布、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范,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要求按照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协作,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形成全省稳定、高效的统一代码运行机制。2015年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全面实施;2015年底前,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全面实施;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存量代码转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52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途径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53号),提出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立县域动态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构建农户、居民、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建立信用评价及成果运用机制,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效对接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58号),推动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并对相关工作提出系统和明确的要求。
(二)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积极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制度建设
制定行业、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强化工作指导。先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农委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卫生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质监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经信消费函 〔2010〕315号)、《中共安徽省纪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皖纪发〔2011〕16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经信督查函〔2011〕824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商电发〔2011〕478号)、《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皖质发〔2011〕72号)、《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皖质发〔2012〕8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13〕66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皖安办〔2014〕62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59号)等,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等20家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皖文明办〔2014〕11号),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公开曝光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伪造标识标牌、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及所属企业,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税务等部门,以皖发改财金〔2015〕253号文,转发国家21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26号),同时提出了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信息推送方式、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沟通协作等贯彻落实意见。截至目前,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已向社会公开了32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等39个部门起草了《转发国家三十八部委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措施,文件目前正在会签,即将印发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72号),省工商局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工商企字〔2013〕90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皖食药监安〔2013〕71号),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加强信用分类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要求起草并报送了《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送审稿),省政府办公厅即将印发实施,方案强调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示具体信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同时起草了 《省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年内拟印发实施,指导全委开展“双公示”工作。各有关部门也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要求,制定信息公开目录,依法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强化信用监管。省有关部门先后印发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 〔2010〕37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发改财金 〔2011〕66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皖经信督查〔2011〕75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食药监械 〔2012〕149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食药监械 〔2013〕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 〔2014〕2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 〔2015〕52号)、《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5〕253号)等,在相关领域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各地市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推进思路,出台《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合政 〔2014〕185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19号)、《马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马发改函 〔2015〕51号)、《宿州市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宿信 〔2015〕1号)、《宣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宣创建指〔2015〕11号)等。二是积极构建地方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滁州、马鞍山、芜湖、安庆、黄山、池州等市积极构建“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机制,建立失信“黑名单”和“红黑榜”发布制度,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动奖惩。三是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出台了《合肥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七天双公示”工作方案》(合政办秘〔2015〕152号)、《马鞍山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马食药监〔2013〕13号)、《亳州市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亳建管〔2013〕26号)、《淮北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淮信用办 〔2014〕6号)、《安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环局字〔2015〕45号)、《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建开发〔2015〕144号)等。四是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出台《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1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07号)等。
各地、各部门以《意见》和《纲要》为指导,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相关制度文件相辅相成,初步构建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框架。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加快地方信用法规和标准建设。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制度情况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切实推动“信用安徽”建设不断跃上新台阶。
来源: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