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诚信建设的基础环节

作为公民道德的一种基本规范,诚信是人际交往的纽带、市场交易的基石,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失信事件和行为一再出现,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信用文化以及与服务机制、信用监管与失信惩戒机制,是诚信建设的基础环节,是解决失信问题的关键。

  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目前,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加强诚信建设,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信用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明确有效的导向机制和约束机制。应通过不断完善信用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构建以信用法律为主、信用活动操作规则和行业标准为辅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为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信用服务提供法律依据,为行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交往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在进行社会信用立法时,应注意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培育社会信用文化。传统意义上的诚信主要是指个人道德品行的一种境界,需要通过个人修身来实现。现代社会中的诚信已超越个人道德修养的范围,进入信用制度领域,其约束力的形成离不开制度约束。文化对人们的言行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熏陶作用。加强教育引导,大力普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信用文化和信用知识,在全社会培育诚实守信的意识,有利于人们遵守信用制度。为此,可以开展诚信专项教育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吃亏的良好氛围;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读物,面向个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信用文化的宣传教育;在学校中开设课程,举办信用制度知识培训,将诚实守信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信息来源、市场需求和服务机构三个方面。在信息来源方面,各级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在严格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提高对征信服务机构的公开力度,支持社会征信服务行业信息来源多元化。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方面,应通过政策措施等行政手段激发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助推社会信用行业的发展。在扶持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方面,应运用市场机制筛选、培育一批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面向社会征集、加工信息,不断开发和创新专业化征信产品,尽可能做到服务对象的最大化覆盖。

  加强社会信用监管。首先,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制定信用行业监管办法,提高监管能力。应依法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予以披露,褒扬守信者,惩处失信者;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管理,给守信者较多的发展机会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其次,社会各方面要自觉履行监督责任。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招标、政府采购、人员录用等工作时,不仅应考察企业和个人的专业资质,而且应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使守信者优先。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交易活动时,应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优先与守信者开展合作。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