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法新闻发布会就相关贯彻落实情况作了介绍并答记者问。《意见》分为5个部分,就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了20项具体要求。其中信用相关工作如下部署:
1,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明确电信企业可以配合调取信息的范围,规范配合调取的程序。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2,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
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
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掌握,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4,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加强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并与“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现网络化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完善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强化节点管控,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5,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相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出席并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我想请问刘专委,在刚才讲话中提出善意执行的理念,这是否意味着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会有所减弱呢?谢谢。
刘贵祥:刚才这位记者可能是涉及到善意执行的一个争议问题,善意执行和加大执行力度是不是存在矛盾?是不是我们提出善意执行,是不是在给社会上发了一个信号,会削弱执行的强度,甚至会出现消极执行的情况呢?在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一下,善意执行和加大执行力度是辩证统一的,而且它是相辅相成的。我们所提出的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不仅不是在削弱执行或者是弱化执行的强度和力度,恰恰相反,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是在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力度的基础上,对我们的执行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方面提出的新的要求,这是一个基本考量。
目前情况下,如何解决这些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想办法躲债问题,这还是目前的主要矛盾,我们当然会要抓住主要矛盾不松手,而且要充分的用足强制执行手段,比如从强制执行措施上来说,法律赋予了搜查手段,通过搜查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样的强制手段,各级法院不仅要用,而且要用好,比如我们现在所采取的通过悬赏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和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进一步拓宽查找的渠道。比如提高执行信息系统查控的系统水平,更广泛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这些执行措施只会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力度越来越大。加大对一些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戒措施,比如我们会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合作,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充分运用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要加大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要加大联合信用惩戒的措施,我们现在已经在强力推进信用惩戒,与几十个部门进行信息化对接。我们现在虽然是一个联合信用惩戒,但是真正嵌入到工作系统信息化对接的目前主要是买飞机票、火车票还有招投标等等几个方面,还涉及到五六十项措施,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全部进行信息化对接,对信用惩戒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所以,这些措施都不会减少。我们提出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主要是基于党中央的一再要求,我们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落实这样的要求,同时也是基于强制执行作为公权力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另外,我们要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那么在执行的水平上,在执行的文明程度上,应该有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目前这个经济社会形势下,我们怎么确保既能达到保护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同时也不要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不应当的损害或者冲击,所以说这里面就要讲究执行措施和手段的正当性、适度性、合理性。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我们比较突出的一点,刚才说到了,我们的查封手段,尤其是这种“死封”的情况下,使这个财产经济效应没有办法发生,这个企业想运转就可能出现困难,为什么我们特别强调能够活封的就不要死封,尽可能使我们查封的标的额和当事人申请的标的额相匹配。比如有的一栋楼几十层,就一个房产证,但是就由于一个房产证查封其中几层楼,没有办法实现,可能将整栋楼都查封了,就出现超标的额的情况,这样人民法院主动要求当事人可以分楼层办房产证,然后再分楼层查封,剩下的楼层当事人就可以去融资,这就是文明善意执行的一个重要体现。比如说我们在进行一些重大财产拍卖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会对我们评估、对拍卖的起拍价有争议。可以给你一定的期限,你自己去处置,你可以采取一些融资办法,消化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感受到不公的财产处置问题。这一系列的措施,实际上说白了,我们要文明执行也罢,善意执行也罢,归结到一个最重要的点上,确保公正,说白了,就是在执行工作中如何真正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执行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和其他的审判活动要求都一样,对执行法官也好,对执行人员也好,你现在就是要把公平公正作为镌刻在你心中的价值指标,作为我们追求的一个高的境界。
人民法院报记者:我们了解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老百姓受益很多,但是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担心,觉得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执行力度会下降,执行工作会下滑,有可能回到以前的状态,请问对待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有没有相应的调研和应对?谢谢。
孟祥:记者朋友上午好。在今年全国“两会”人民法院的记者会上,有记者问过我这个问题,我当时非常自信地说,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肯定不会回到之前的状态。我这么说是有根据的。
一方面,我们这次基本解决执行难,坚持标本兼治,不仅清理了一大批案件,削平了“山头”,卸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做了许多“铺路架桥”的工作,比如出台了很多规范执行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我们还创造性的开发了网络查控联合信用惩戒系统以及司法网络拍卖等系统的新技术的应用,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这些机制上在实践中运用非常的好,也得到了当事人包括广大执行法官的认可。另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加强司法工作方面也有长足的进步,取得了很多突破。这些举措综合发挥作用,我相信执行工作不会回到以前的状态。
另外,我们保持自信的同时,也关注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执行工作可能出现的的下滑问题,为此我们出台了多种举措,以及很多应对的办法,防止这种问题的出现。比如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后,我们很快发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从10个方面做了53项工作部署,涉及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明确要求要将“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将“3+1”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常态化,要求各级法院不松劲、不懈怠,再接再厉,久久为功,努力保持执行工作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