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报告与社会治理研究
摘 要:信用报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其应用价值挖掘对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和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打造诚信社会有较强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国内常见信用报告类型,对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第三方信用报告、公共信用报告及行业信用报告四类报告特点及应用范围进行分析,重点围绕预防式治理、精准化治理、容缺受理、全周期监管和可修复治理五个方面阐述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信用报告;社会治理;公共信用报告;应用价值
一、引言
信用报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及基础应用之一,其应用价值挖掘对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和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打造诚信社会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以往文献主要从法律、社会治理等角度对信用报告价值进行研究。
陈健(2012)对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及信用信息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指出在信用报告形成及应用中应充分重视客户身份信息保护。
Yan和Wen(2015)强调个人信用报告保护应着眼于个人信用报告从形成到使用整个生命周期的每个过程环节,而不是仅仅关注个人信用报告本身。
Weinberg(2018)通过对美国100多年个人征信发展历史的回顾指出,无论是在19世纪还是21世纪,个人征信报告的形成与广泛使用必然伴随着个人隐私问题的产生,个人隐私保护已经成为美国征信机构当前面临且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杨凯涵(2018)将信用记录与报告和社会治理相结合,认为可从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明确信用记录和报告嵌入社会治理方法、实施联合惩戒、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等方面入手,推动信用记录和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畅秀平和史清华(2010)指出,美国信用报告主要由Equifax、Experian和TransUnion三大征信机构有偿提供,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征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报告应包括个人信息、信贷账户信息、公共记录和信用记录查询信息、争议记录相关内容。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美国三家信用机构共同宣布将在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为所有美国公众提供免费的每周信用报告,以降低疫情给个人及家庭财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的来看,国外信用报告主要集中在个人消费领域且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信用报告体系,有专门法律制度作保障,报告内容较为统一规范且对个人隐私保护较为重视。
与国外相比,国内信用报告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内关于信用报告的研究较为碎片化,对于不同信用报告类型及特点、应用价值等基础性问题缺乏系统研究。不同类型信用报告的特点及其应用存在显著差异,通过对各类信用报告特点分析,有助于深入了解不同报告适用范围及应用场景,深入挖掘信用报告的应用价值,探索构建信用报告制度体系,更好发挥信用报告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及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鉴于此,笔者在对信用报告的内涵、常见类型及其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信用报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价值及面临的主要困境,以期为提高信用报告价值利用、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信用报告内涵及类型
(一)信用报告的内涵
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信用报告解释为“征信机构向授信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消费者报告”,它与用于反映“征信机构记录和存储的关于消费者的全部信息”的信用档案有明显区别,信用报告仅保护消费者信用档案中可提供给最终用户的相关信息(李铭,2015)。
信用报告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信用主体以报告形式展现的信用记录,其中信用记录是指信用评级机构依托来自某些渠道或社会有关各方提供的能够判断经济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按一定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价之后用符号或文字表示的关于经济主体信用的说明(杨凯涵,2018)。
从信用报告发展进程来看,信用报告发展初期侧重于对各类信用信息的记录功能,与信用档案边界不太清晰。随着信用信息的不断积累及信用应用场景的日益丰富,信用报告的功能开始由记录向评价转变,与信用档案划分日益明确。信用报告使用者可以基于信用报告内容(如失信行为类型、失信行为发生频次、信用修复数量等),判断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做出信用风险预判。由此可见,信用报告的内容及功能是随着其信用信息的丰富程度不断调整变化的。
(二)信用报告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不同类型信用报告是信用经济及诚信社会建设发展到不同阶段所出现的产物。信用数据来源、报告生成主体的不同,使得信用报告表现出的特征也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决定了不同类型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应用场景及面向服务对象存在显著差异。表1列示了目前国内应用范围较广的四类常见信用报告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表1 常见信用报告的比较
1.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反映个人及企业社会行为活动中信用状况的报告,以消费金融数据为报告生成基础。从报告性质来看,具有较强工具性,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推出的一款信用产品与应用服务。从报告适用范围来看,目前主要用于信用主体信用卡申请、贷款抵押等金融服务领域。根据信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征信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本法律依据。通用性及权威性是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的最典型特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包括个人征信报告与企业信用报告)推出时间最早且社会认知度最高,覆盖人群范围最广且使用频次相对较高。
截至2019年6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累计收录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有关信息,基本上为全国范围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统一格式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550万次和30万次(陈洪杰,2019)。高认知度及广泛使用范围使得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在实际应用中拥有较高权威性。
2.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方信用报告指的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数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笔者以“信用”为关键字,通过“天眼查”网站对全国范围在业的有限公司进行检索,截至到2020年3月25日共检索到28687家公司,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1026家。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包括第三方征信机构,但前者范畴大于后者,后者必须满足《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征信机构要求。截至2019年末,全国已备案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有129家。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始利用数字科技手段,在传统市场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叠加互联网公开数据进而形成信用报告,较有代表性的如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司。商业性与盈利性是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最典型特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多以公司形式存在,公司性质决定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所开展信用活动具有显著商业性特征。这些企业在信用服务中采取商业化运营模式运营,信用报告作为其推出的主要商业产品通常采用收费模式,相关企业均通过向社会提供收费类信用报告进行盈利。与此同时,市场信用数据具有商品属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使得第三方信用机构具有较强商品属性。
3.公共信用报告
公共信用报告是对近年来我国各地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诸如“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等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的各种类型报告的统一称谓。公共信用报告强调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由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机构及其授权的事业单位形成的反映自然人及法人信用状况的报告。公共性与行政性是公共信用报告最典型特征。公共信用报告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数据来源的公共性、报告使用的公益性和应用场景的公共性。
公共信用报告是地方政府机构及其主管的公共信用机构以其掌握的业务数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共属性使得其区别于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商业属性,多地明确要求在行政或公共服务事项中引入公共信用报告。从公共信用报告使用目的来看,其承担着规范引导行业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及公共服务质量等行政管理目的,是一种类行政手段。
4.行业信用报告
行业信用报告指的是行业监管部门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针对特定行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出具的行业信用报告,如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单位信用评级、海关部门的通关信用评级等。部分政府主管部门为强化对特定行业领域监管,会基于自身所掌握的与信用主体相关的行业信用数据,整合多维度信用数据对特定行业从业主体信用状况评级,目的是强化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在提升行业监管效能的同时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多是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针对特定行业信用状况出具信用报告。
行业信用报告特点体现在专用性与评价性,专用性主要体现在信用数据来源的专业性及适用主体的特定性,评价性是行业信用报告区别于其他类型信用报告的重要特点,其会根据行业特征构建信用风控模型,并根据模型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级,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高低水平将其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正常、信用较差等多个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使行业信用主体在特定行业市场进入及竞争获得“差别化”待遇。
三、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及价值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服务市场的不断成熟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多元信用报告体系初步形成。一方面,征信机构业务范围由传统以金融领域为主向社会全领域进行渗透,信用报告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重要产品,其应用服务范围也得到较大拓展,社会治理成为其重要应用场景之一。另一方面,在国家大力推动下,公共信用报告认知度及适用范围不断提升扩大,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公共服务、旅游出行、创业求职等领域的治理应用价值日益显现。信用报告带来的价值既有隐性的也有显现的,下面以社会治理作为切入点,具体阐述信用报告应用价值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具体体现。
(一)基于信用报告的预防式治理
信用报告是风险防范的化解阀。可基于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分析,形成主体的信用画像,将信用风险防控点前移,以增强信用风险防控能力,降低信用风险治理成本。以公共信用修复为例,信用修复是为了鼓励信用主体诚实守信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信用信息公示机构在失信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并满足相关要求后,可对其失信行为公示信息予以撤销,但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修复时间及修复方式等信息均会被详细记录到信用报告中,成为信用报告的重要构成内容。在查询企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时,如果发现该企业名下并无失信行为记录,但在查询信用报告时却发现该主体信用修复频次较高,则该企业信用主体未来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风险性仍相对较高,在向该企业提供贷款、政府招投标等事项时应考虑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可见,信用报告在防范信用主体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部分机构还会根据信用主体的信息风险对其做出信用评级,并将评价结果体现在信用报告中,目的是强化信用风险预警,降低因信用风险而增加的治理成本。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是基于信用报告进行金融风险预防式治理最早、最典型的应用。第三方征信市场的不断成熟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日趋完善使得我国信用报告体系的内涵外延均得以拓展,在第三方征信报告及公共信用报告的影响作用下,基于信用报告的预防式治理范围逐渐扩大到政府治理及社会治理等领域中。
(二)基于信用报告的精准化治理
信用报告是精细化治理的新尝试。精准化治理是提升政府治理及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信用报告的“唯一性”使精准化治理成为可能。信用报告提供机构是在对不同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分析基础上洞察判断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生成信用记录报告。就如同每个病人都会有一份自己病例档案,治疗过程中医生会根据患者病例给出个性化治疗方案,以此达到提升治疗效果的目的。
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与信用状况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这使得每份信用报告都具有“唯一性”。不同信用主体由于信用数据及信用状态的不同,其在政府治理、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享受到的优惠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得在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治理过程中,可结合信用主体信用报告做到“一人一策,一企一议,一事一案”,即针对不同信用主体信用报告进行“一对一”信用奖惩,以此提升治理能力的精准化与智能化。
同时,还可通过对某一行业信用主体,或某一类型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报告的分析,挖掘出行业或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或治理措施。
如在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期间,国内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深圳微众信用科技有限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进行梳理,调整信用评价模型,基于历史数据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征信报告,降低了小微企业信贷准入和审批门槛。无独有偶,2020年4月15日美国三大征信机构之一的Experian宣布将在一段时间内为所有美国独资小企业免费提供商业信用报告,以帮助小微企业寻找“最佳”贷款选择和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三)基于信用报告的容缺受理
信用报告是容缺受理的承诺书。所谓容缺受理,是指当申请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资料不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予以受理,再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补充齐全。容缺受理有助于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及公众办理业务,但也可能带来材料补充不及时、造假失信等问题。为降低容缺受理带来的诚信问题,部分省市将行政业务办理中的容缺受理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
如《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从多个省市尝试将信用报告引入容缺受理的实践经验来看,个人信用分及信用报告是判断信用主体是否守信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辽宁省在行政审批容缺受理过程中,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共享省信用信息,以全省“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数据资源为依据查看企业的信用标识,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进行容缺受理。申请容缺受理的企业在做出信用承诺后,可通过边补齐材料边受理审核完成行政审批,而信用记录不佳的企业不适用于这种受理方式。
安徽省芜湖市明确规定,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基本审批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可采取容缺受理。基于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的容缺受理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通过这种方式,既提升了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了信用主体后期不补充材料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诚信意识、不断提升自身诚信水平。实践表明,基于信用报告开展容缺受理在政策及实践层面均具有可行性与实用性。
(四)基于信用报告的全周期监管
信用报告是行业治理的敲门石。积极探索将信用报告作为推动以社会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模式落地的重要抓手,信用报告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重点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措施。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在行政事项审批过程中,可将信用报告嵌入到审批流程全过程,基于信用报告探索重点行业领域行政事项审批全周期监管。
这里所说的信用报告,既可以是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资质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也可以是公共信用报告。在项目立项阶段,可将信用报告作为审核项目申报人资质的“资格证”,项目申报人需提交信用报告或达到一定信用评级才有资格参与到项目建设中;在项目建设阶段,可将信用报告作为项目运行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记录薄”,详细记录项目参与主体信用状况;在项目结项阶段,可将信用报告作为项目是否能够顺利结项的重要“评价表”,若企业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必须及时完成信用修复才能予以其结项。
(五)基于信用报告的可修复治理
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之后通过信用承诺、信用培训、公益慈善等多种形式完成信用修复,达到一定信用公示期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将被从信用中国等公示窗口撤下。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治理模式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可修复性。信用报告是严重失信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基本要件之一。根据现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信用主体要完成信用修复,需同时提供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征照复印件、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以及信用报告等五方面材料。
信用报告可以是公共信用报告,也可以是第三方信用报告。但信用主体要想取得信用报告,需要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完成一定课时的信用培训,参加相关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此可见,基于信用报告的可修复治理彰显了“人性化”与“灵活化”的有机结合,允许自然人及法人在一定范围内犯错,只要犯错后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信用修复,并不会严重影响到行为人今后的工作生活或经营活动。基于信用报告的可修复治理有助于督促失信主体掌握更多社会信用知识、增强诚信意识,进而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四、充分发挥信用报告应用价值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信用报告的社会认知度偏低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通过信用宣传及信用培训等多种渠道了解到,目前社会公众对于信用报告的认识度相对有限,近80%的公众将信用报告等同于个人征信报告,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征信报告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多数社会公众对于第三方征信报告、公共信用报告等知之甚少,甚至一些从事与信用工作相关的人员也很难具体说出不同类型信用报告的区别,对于不同信用报告的主要特点、服务对象、适用范围及应用场景等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认知度不足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接受度,不利于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推广应用,进而影响到报告实际应用效果与价值发挥。
(二)多元信用报告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国内信用市场的日趋成熟完善为第三方信用报告产品应用提供更大发展空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得公共信用报告受到社会一定关注,但整体来看,目前国内信用报告仍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各成体系,尚未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各类信用报告功能定位、适用范围、构成内容及管理主体等进行统一规范,多元信用报告制度仍处于空白缺失状态。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报告制度,市场上信用报告的管理和应用一直处于混乱无序状态。信用报告具体涉及数据归集、信用记录形成、报告格式、报告管理及修复等多个环节,不同类型信用报告出具主体及其主管部门不同,使得信用报告在上述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导致不同类型信用报告、同一类型信用报告在不同区域难以进行互认等问题的产生,并影响到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公允性与价值性。
另一方面,由于统一信用报告制度的缺失,不同类型信用报告优势特点难以形成互补。数据来源、功能定位、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类型信用报告各有优势和劣势,单独使用某一类型信用报告可能都难以实现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全景式描述,无法充分发挥信用报告在风险防控、行业监管等经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价值。如果能将不同类型信用报告所依托的信用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并进一步形成信用维度更丰富、内容更完善的信用报告,不但有助于更加全面地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也有助于降低信用主体市场交易成本、增强全社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三)信用报告法律体系不健全
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目前国内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及第三方信用报告的编制形成及管理应用均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本法律依据。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起步较早且适用范围广,其应用目的较为明确,而第三方信用报告类型更加多样化,这使得其管理难度相应增加,仅依靠《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该条例中关于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规定不够细化,对于报告在编制形成及管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未能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虽然公共信用报告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规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门立法,这使得公共信用报告从数据采集、内容编制及管理应用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此,有关部门亟需结合当前各类信用报告的特点,制定出台涵盖信用报告全生命周期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
(四)信用报告应用范围相对有限
国内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范围及应用领域相对有限,一定程度制约了信用报告商业价值与公共价值的发挥。从表1可知,人民银行征信信用报告主要基于消费金融数据形成,过于单一的信用数据来源使得人民银行征信信用报告主要应用于自然人房贷、车贷和企业法人经营贷款等商业贷款场景。对于第三方信用报告而言,尽管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在传统观念及信用数据归集难等因素影响下,第三方信用报告形成及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隐性成本较高,应用门槛较高,导致该类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范围较为有限。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内容格式做统一要求,使得不同信用服务机构所出具的信用报告在基本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影响到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互信互认。公共信用报告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创新的产物,如何在确保信用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管理应用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这使得其在实践应用中秉持审慎原则,仅在某些特定领域及环节先行试水。
五、提升信用报告应用价值的建议对策
(一)加快构建多元信用报告制度体系,实现报告共建互认
一是深刻认识多元信用报告制度体系建设的迫切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信用信息来源不同,决定了各类信用报告的适用场景及服务对象也有所不同。虽然近几年在国家推动下,政府数据开放进程加快,但政府数据开放程度远未达到信用数据跨行业、跨部门充分共享。这就使得不同类型信用数据掌握者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仅凭借单一信用报告很难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现全景式扫描与了解,所得到的信用报告及信用评价结果存在一定局限性与片面性。我国将社会信用体系定位为有效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既包括了与西方国家概念一致的经济交易信用(履行约定义务的信用)体系,也包括社会诚信(履行法定义务的信用)体系。近年来,我国信用服务机构除在经济信用领域提供服务外,部分机构也开始提供社会诚信方面的信用服务(韩家平,2019)。在此背景下,加快构建多元信用报告制度体系,基于多源信用数据整合实现第三方信用报告与公共信用报告间的共建互认,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与迫切性。
二是基于多元化信用报告体系绘制全景式信用主体画像。
不同类型信用报告的数据来源既有交叉性也有不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第三方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报告均包括信用主体基础信息,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最核心和最具价值的信用数据来源为金融消费数据,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银行系统;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数据来源较之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与公共信用报告更广泛,商业化运作模式使得第三方征信机构可以通过商业合作方式从更多渠道获得多元化信用数据,特别是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快速发展,使得公开互联网数据成为第三方征信机构信用数据的重要来源。
因此,不同信用报告之间能够形成有效互补,基于多元化信用报告体系绘制内容更加全面、颗粒度更细的信用主体画像,从而为防范行业监管及社会治理风险提供精准化决策依据。为提升信用报告在实际应用中的客观性,应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在保障信用主体个人隐私及国家安全等的“硬条件”的前提下,鼓励不同信用数据提供者间加强合作,通过数据有条件共享、数据托管等多种交换方式实现信用数据最大程度开放共享,最终达到“应公开的全公开、应共享的全共享”理想状态。
(二)加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为信用报告管理应用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修订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
针对现阶段国内信用报告管理应用法律依据缺失的现状,相关部门应针对当前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信用报告管理应用需求,对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适当补充完善与信用报告相关内容,针对第三方信用报告提供方的资质、报告数据来源、报告应用及适用范围、信用数据安全性等多个方面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还可通过细则、释义、行政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方式细化关于信用报告有关内容的规定。
二是鼓励地方省市探索示范社会信用立法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基于本国国情开展的一项信用工作,在立法层面可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多,只能通过本国大量实践活动进行探索。目前国内多地都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工作,上海、河南、湖北等多个省市已制定出台社会信用条例或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广东、山东等省市进入意见稿征求阶段,上述条例法规的陆续出台将为公共信用报告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但通过对相关省市社会信用条例内容梳理发现,目前各地信用条例关于信用报告的界定多为原则性内容,对于公共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及与第三方征信报告间的边界界定较为模糊。信用报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围绕数据来源、编制规范及应用范围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使用提供必要法律依据。
三是加速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立法进程。
应基于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实践经验,加快制定出台国家统一立法体系。各地社会信用立法虽然在短时期内解决了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缺失问题,但由于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情况不同,使得其信用立法具体内容会存在某些区别,普遍性及通用性有限,这种情况下虽然赋予地方各类信用报告形成及应用较大创新灵活空间,但也使得信用报告“乱象丛生”,甚至成为部分部门或机构权利寻租的工具。为此,仍需由全国人大、中央部委等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信用法》或《社会信用条例》等国家层面统一法律法规,并将信用报告形成及应用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以期为全国及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原则性指导。同时,还可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在条件成熟时推出专门信用报告立法,如1971年美国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强化对信用报告的全面监管并推动信用记录标准化,2017年尼日利亚颁布《信用报告法》为实施信用报告制度提供法律框架。
(三)创新信用报告服务模式,拓展报告应用场景及应用范围
一是探索信用报告“多版本”服务模式。
根据应用范围、使用对象的不同,针对同一信用主体推出多个版本信用报告,报告使用者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信用报告版本。这种报告服务方式既有助于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将信用报告嵌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多环节,也有助于以社会信用为基础新型治理模式的构建以及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例如,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可根据信用主体、公开级别、使用场景等多个维度,为公众提供完整版、合规版和基础版三个版本公共信用报告。不同版本所包含的企业信用信息侧重点存在显著差异,报告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版本报告以满足自身需求(张秀娟,2019)。
二是探索“双报告”融合服务模式。
拓宽第三方信用报告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广度与深度,探索在社会治理、政府招投标采购及重点行业领域治理等方面引入双报告机制,即“公共信用报告+第三方信用报告”。不同信用报告应用背后的深层次内容是如何平衡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政府公共部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公益性行业组织及社会个体间的关系。政府应鼓励在本地行政或公共服务事项中引入第三方信用报告,与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功能、应用等方面形成互补,在拓宽丰富信用报告应用场景的同时支持培育信用市场发展。
社会治理引入“双报告”模式的优势在于:
第一,可以规避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天然不足,借助第三方信用报告通用性高、专业性强等优势以弥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允性不足、通用性不强等问题;
第二,借助第三方信用报告可以对公共信用报告形成监督,有效减少政府权力寻租及失信行为的发生;
第三,可以拓展信用报告的应用场景,通过二者优势互补,使信用报告能够在更多应用场景中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宁波市大力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拥有支付宝账号的市民可以进入支付宝“城市服务”栏目,选择“信用记录报告查询”,查询自身公共信用记录报告,还可以授权将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用于芝麻信用分评价,生成“芝麻信用分宁波加强版”,应用到更多的城市生活应用场景。
(四)开展信用报告专题宣传,全面提升社会认知度
一是多渠道开展专题宣传。
就现实情况来看,目前社会公众对于信用报告认知度较低,对于不同类型信用报告特点及区别缺乏基本了解,为此应积极开展信用报告专题宣传。可通过线上信用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平台(视频、微信公众号),线下“诚信万里行”大型活动、专题培训、张贴漫画等形式加大对不同类型信用报告的推广宣传,比如在信用培训中适当增加信用报告相关内容知识,使不同信用主体、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等对不同类型信用报告适用性有深入了解,进而对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作用形成基本认知,增强全社会对信用报告的了解度与接受度。
二是以信用报告应用助力宣传推广。
积极拓宽信用报告在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及公共服务等的应用场景,鼓励更多信用主体通过信用报告的使用,达到提升对信用报告的认识了解、增强自身诚实守信意识的目标。同时,在信用报告应用宣传中还可以通过减免信用报告使用成本等措施,鼓励更多企业自发自愿使用信用报告,以此达到更好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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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金融》 2020,(08)期,作者:刘叶婷,陈立松,金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