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形成强大社会威慑
的
研究表明,从我国提出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以来,我国企业诚信
建设水平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我国企业诚信
建设现状还不能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和企业改革发展要求,还不能适应
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要求,存在许多
问题和不足。据问卷调查,有超过90%的企业认为我国企业诚信
建设水平与世界同行优秀企业相比存在差距,其中超过60%的企业认为差距较大、很大,没有企业认为诚信
建设水平超过世界同行优秀企业。这说明我国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尤其在对
信用问题的认识上还有许多盲点和误区。近日,国务院
研究室工交司司长陈全生在“诚信兴商”高层论坛上提出了对六个
信用问题的认识。他说,
社会信用体系最终将形成一种强大的
社会威慑力量。
传统
信用与
现代信用
传统意义上的“
信用”与
现代经济中的“
信用”是既相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我国诚信思想和文化与
现代经济理论中的
信用既有相似共同的一面,又有决然不同的一面;既有符合
现代市场规律的一面,又有抵触的一面。解决好传统诚信思想和文化与建立新的
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成为我国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的最主要课题之一。
陈全生说,其相同之处:两者都要求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赢得
信用的
方式都是以诚待人、以诚取信;良好的
信用都有利发展,失信的名声都影响前程。其区别之处:前者主要是指道德观念,是人与人交往的一种
社会美德,如“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等等。这种道德观念自古为人传颂和学习,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不仅为立身处世之本,也被用来治国安邦。后者则主要指
现代经济中的一种资源,具有可数量化的
经济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
现代经济中的
信用是商品、是资金,如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消费信贷、
信用评级报告、
信用卡等。虽然
信用的产生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
社会信用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信用征集和
信用服务成为专门行业,
信用报告作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却只有150—160年的历史。
陈全生认为,建立我国
信用体系实际上是建立我国的
信用市场体系。要有供方,有需方;有搞原材料的
信用征集,有商品生产的
信用报告,还要有使用
信用报告的购买者。而
信用市场的
交易行为必须遵循
经济规律,必须依照市场原则
运行。因此,建立我国
信用体系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关于
信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包括公民、企业、
政府在内的全
社会的
信用意识,树立诚信守约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把
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将
经济利益作为建立我国
信用体系的原动力,按照商品
交易的原则,运用有偿
交易、等价交换、第三方中介等市场机制建立
现代经济的
信用规则和管理制度,推动和加快我国
信用体系的
建设。需要指出,在
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
政府无疑要起重要的推动作用,但
政府行政的推动是辅助力,市场的力量才是主动力。
不法失信行为与不良失信行为
陈全生说,“违法必定失信,失信不一定违法”是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经济欺诈、逃废债务、制假售假等是不法行为,属违法性质的失信行为,可以按照相应的
法律条款对其制裁。但拖欠货款、延误交货日期、产品质量不合格等
经济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够不上触犯
法律条款,如追究其失信原因,则更难判定其属违法行为,如第三方失信、经营决策失误、企业管理混乱、技术设备落后等,将这种失信行为移交给公安、
司法部门后,往往因很难找到相应的违法条款和量刑标准而无法判决。但是,这些够不上犯法的失信行为,又必须禁止或惩处。特别在
经济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失信行为属这类不触犯
法律条款的不良行为,如若都由执法部门监督查处,工作量之大,执法部门能否承担是一个
问题,执法成本之大也是必须考虑的。
应该看到,假冒伪劣猖獗,
信用秩序紊乱,不是我国市场
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目前的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初期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的
信用危机。陈全生表示,当时其
社会经济生活中尔虞我诈横行,失信行为比比皆是,其程度远远超过我国目前的情况。这些国家历经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一方面强化法制,完善完备
法律,细化惩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失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由全
社会对不良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的机制,
维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市场
经济秩序的正常
运行。
法律体系与
信用体系
陈全生提出对那些
法律法规难以穷尽或无法覆盖的、属不良行为的失信,要动用
信用体系的力量制裁失信者。他说,与
法律体系能够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威慑意欲犯法者一样,
信用体系也同样具有保护守信者、惩治失信者、威慑意欲失信者的作用。所不同之处是:
法律体系动用的是刑法、民法或行政法规的力量,执法
机构是
司法、公安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
方式具有强制力,执法的结果是将违法者投进监狱。
信用体系动用的是
社会惩戒机制,执法
机构是
社会全体成员,监督由全
社会负责,惩处也由全
社会执行,执法的
方式是非强制力的“不交往”或“不信任”,在全
社会范围形成对失信者“不信任”的环境和氛围。动用
法律的力量是将人关在监狱中,用有形的围墙、铁丝网限制人与
社会的自由交往;而动用
信用的力量虽未将人投入监狱,失信者仍在
社会中生活,但无形的“
信用围墙”却阻断了其与
社会的自由交往。
“不交往”或“不信任”,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具有强大的制裁和威慑力量。一旦有了失信的记录,
信用体系将把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在
社会中广泛传播,使失信者对
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变为对全
社会的失信,引发全
社会对失信者的愤怒和制裁。陈全生举例说,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其贷款,无人为其担保,无人聘其为雇员,也无人愿被其聘为雇员,就连购买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许多。这种制度安排,失信者不仅在道德上受到
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在
经济上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失,特别是损害了自身的长远利益。
陈全生说,
信用体系调动了全
社会的积极性,由千万双
社会成员的眼睛去监督,其监督是高效的,动用
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惩处,其惩处是有力的。
信用体系的建立,使每个
社会成员对失信都望而却步,由此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市场秩序得以
维护。可以说,
信用是高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其保护守信者、制裁失信者。建立
信用体系就是建立一种
社会惩罚机制,形成一种强大的
社会威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