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形成强大社会威慑

        的研究表明,从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来,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水平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现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改革发展要求,还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要求,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据问卷调查,有超过90%的企业认为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水平与世界同行优秀企业相比存在差距,其中超过60%的企业认为差距较大、很大,没有企业认为诚信建设水平超过世界同行优秀企业。这说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尤其在对信用问题的认识上还有许多盲点和误区。近日,国务院研究室工交司司长陈全生在“诚信兴商”高层论坛上提出了对六个信用问题的认识。他说,社会信用体系最终将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威慑力量。
       传统信用现代信用
        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与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既相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我国诚信思想和文化与现代经济理论中的信用既有相似共同的一面,又有决然不同的一面;既有符合现代市场规律的一面,又有抵触的一面。解决好传统诚信思想和文化与建立新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最主要课题之一。
        陈全生说,其相同之处:两者都要求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赢得信用方式都是以诚待人、以诚取信;良好的信用都有利发展,失信的名声都影响前程。其区别之处:前者主要是指道德观念,是人与人交往的一种社会美德,如“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等等。这种道德观念自古为人传颂和学习,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不仅为立身处世之本,也被用来治国安邦。后者则主要指现代经济中的一种资源,具有可数量化的经济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经济中的信用是商品、是资金,如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级报告、信用卡等。虽然信用的产生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社会信用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信用征集和信用服务成为专门行业,信用报告作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却只有150—160年的历史。
        陈全生认为,建立我国信用体系实际上是建立我国的信用市场体系。要有供方,有需方;有搞原材料的信用征集,有商品生产的信用报告,还要有使用信用报告的购买者。而信用市场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必须依照市场原则运行。因此,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关于信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包括公民、企业、政府在内的全社会信用意识,树立诚信守约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把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将经济利益作为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原动力,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运用有偿交易、等价交换、第三方中介等市场机制建立现代经济信用规则和管理制度,推动和加快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指出,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政府无疑要起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政府行政的推动是辅助力,市场的力量才是主动力。
       不法失信行为与不良失信行为
        陈全生说,“违法必定失信,失信不一定违法”是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经济欺诈、逃废债务、制假售假等是不法行为,属违法性质的失信行为,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制裁。但拖欠货款、延误交货日期、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经济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够不上触犯法律条款,如追究其失信原因,则更难判定其属违法行为,如第三方失信、经营决策失误、企业管理混乱、技术设备落后等,将这种失信行为移交给公安、司法部门后,往往因很难找到相应的违法条款和量刑标准而无法判决。但是,这些够不上犯法的失信行为,又必须禁止或惩处。特别在经济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失信行为属这类不触犯法律条款的不良行为,如若都由执法部门监督查处,工作量之大,执法部门能否承担是一个问题,执法成本之大也是必须考虑的。
        应该看到,假冒伪劣猖獗,信用秩序紊乱,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目前的发达国家在其发展初期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的信用危机。陈全生表示,当时其社会经济生活中尔虞我诈横行,失信行为比比皆是,其程度远远超过我国目前的情况。这些国家历经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一方面强化法制,完善完备法律,细化惩处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失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由全社会对不良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的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体系与信用体系
         陈全生提出对那些法律法规难以穷尽或无法覆盖的、属不良行为的失信,要动用信用体系的力量制裁失信者。他说,与法律体系能够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威慑意欲犯法者一样,信用体系也同样具有保护守信者、惩治失信者、威慑意欲失信者的作用。所不同之处是:法律体系动用的是刑法、民法或行政法规的力量,执法机构司法、公安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方式具有强制力,执法的结果是将违法者投进监狱。信用体系动用的是社会惩戒机制,执法机构社会全体成员,监督由全社会负责,惩处也由全社会执行,执法的方式是非强制力的“不交往”或“不信任”,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对失信者“不信任”的环境和氛围。动用法律的力量是将人关在监狱中,用有形的围墙、铁丝网限制人与社会的自由交往;而动用信用的力量虽未将人投入监狱,失信者仍在社会中生活,但无形的“信用围墙”却阻断了其与社会的自由交往。
       “不交往”或“不信任”,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具有强大的制裁和威慑力量。一旦有了失信的记录,信用体系将把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在社会中广泛传播,使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变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引发全社会对失信者的愤怒和制裁。陈全生举例说,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其贷款,无人为其担保,无人聘其为雇员,也无人愿被其聘为雇员,就连购买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许多。这种制度安排,失信者不仅在道德上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在经济上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失,特别是损害了自身的长远利益。
        陈全生说,信用体系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由千万双社会成员的眼睛去监督,其监督是高效的,动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惩处,其惩处是有力的。信用体系的建立,使每个社会成员对失信都望而却步,由此市场行为得以规范、市场秩序得以维护。可以说,信用是高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其保护守信者、制裁失信者。建立信用体系就是建立一种社会惩罚机制,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威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