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水平,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培育、评价、示范一批信用管理严格、社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信用培训、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产品推广服务等内容。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中国企联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企业自愿自主申报,参加中国企联信用等级评价,经过客观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初步评价,经过中国企联信用评价委员会评审,确定企业信用等级,报有关部门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评价结果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国企联成立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和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在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

第四条 评价委员会及评价办公室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主要确定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方向,制定相关重大决策;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宣传媒体进行沟通;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办法,召集评审会议,审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模型和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模型”)。

(二)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信用评价办公室为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设在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办法、开发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细则;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宣贯、辅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各地企联和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申报工作;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专家队伍;建设和维护中国企业诚信网,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依据评价模型,开展对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步认定,并出具证书和标牌和开展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为相关企业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并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中国企联将对参评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在有关文件报表中明确保密内容,保守评价过程中所涉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参评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中国企联可在有效期内对参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复查。复查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相应下调甚至重新评价,并予以公示。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章 评价等级、体系、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目前只进行AAA、AA等级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评价体系由各类指标组成。该标准应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并逐步得以完善;各项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各项指标分值将依据评价模型进行优化和适当调整。评价指标体系将由经营环境、经营与竞争、管理能力和水平、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财务实力、信用记录等6个一级指标及80多个二级指标组成,全面综合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AAA、AA、A的企业的最基本要求。凡未达到以下最基本要求的,不论其信用评价分值有多高,都只能按最基本要求的等级进行评级。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A、AAA级:

1. 近三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不论性质及金额;

2. 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3. 上年度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4. 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一年的;

5. 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 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AAA级:

1. 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2. 近三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投诉并被核实的;

3. 近三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

4. 近三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5. 近三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6.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

7. 近三年高层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

8. 近三年自身有合同违约行为的;

9. 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AAA级:

1. 近三年有技术侵权责任事件的;

2. 近三年产品销售率平均不足90%的;

3. 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

4. 近三年有一年经营亏损的;

5. 净资产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

6. 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 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8. 创立不足三周年的。

第十一条 中国企联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评价指标和其它指标进行10%~20%的数据抽样分析与核实后,确定所报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第十二条 只对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评价办公室和评价委员会依据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评价模型,在征求中国企联相关分支机构及用户的意见后,对参评企业的《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申请书》、根据评价模型初评和评价委员会评审,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评价模型由中国企联组织有关经济、统计、信用中国企联专家,参照相关信用评价模型,结合中国企联特点而制订;并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测试评定,认为评价结果合理、可行后对该评价模型予以认定;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该模型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中国企联将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比对和核实,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

第三章 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对首次参加中国企联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初审→评价→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参见《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对继续参加中国企联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第二十条开始运作;对年度复查的参评企业请按第二十七条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主营业务属于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第十七条 申请 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我分析后,向办公室提交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意向》。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对申报意向书进行资格初步审核,以确定参加评价资格。

第十九条 培训 在评价试点阶段,中国企联可对申报参评企业开展中国企联信用知识培训,指导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提交材料 参评企业向中国企联提交下述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

(一)《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根据信用评价模型对参评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初审 办公室根据评价模型进行初步评估后,将初步评价结果提交信用评价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对参评企业进行科学信用评价,初步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公示 办公室将初定为AAA、AA级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企联网站中国企业诚信网等及其它相关网站和媒体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终审 办公室对公示所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核查,需要时征求信用评价专家的意见,做出是否调整初定信用等级的处理意见,最终认定参评企业的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 备案 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抄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证推介 企业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企联,评价结果在上述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中国企联向参评企业颁发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中国企联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年度复查 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中国企联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新申报。

有效期内还要进行2次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3个月向中国企联提交相关资料。

中国企联采用简单有效的方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年度复查后,中国企联将向参评企业出具年度复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备案公示 年度复查结果在10日内备案,并在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重新申报 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半年重新向中国企联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中国企联按上述程序(第十七至第二十八条),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四章 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减轻企业负担,中国企联不以赢利为目的;收费金额不能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三十一条 收费金额不能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三十二条 收费范围仅限于与评价相关的费用,不收取评价赞助费;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应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中国企联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中国企联信用等级证明后,中国企联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向中国企联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十五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中国企联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企联将在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中国企联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中国企联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价过程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第三十八条 中国企联在开展信用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中国企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

(三)保证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四)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和技术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从第三方获得的其他信用信息,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中国企联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披露属于免责范围之内;

(五)认真对待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评价委员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中国企联应向社会公示本管理办法,初评、终评、年度复查结果,以及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进行中国企联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的企业,将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鼓励,获得市场便利。

第四十一条 中国企联应向国家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中国企联、国外相关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推荐、宣传中国企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积极争取在信贷、监管、检疫、各类评优评级等方面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同时接受相关机构和单位的咨询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为了更科学、更实际地评价企业信用程度和水平,中国企联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将对本标准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必要时将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联负责解释和修改,并经中国企联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来源:中国企业诚信网